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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加快探索设立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发展,根据《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深财行〔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10月11日前反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与金融服务生态体系,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深财行〔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设立“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一、基金设立方式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由政府、社会资本、基金管理人共同参与,以信托契约形式设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政府作为资金委托方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受托管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遴选产生,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原则上基金管理人须是在深圳注册的国有控股且由证监会批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牌金融机构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二、基金规模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首期规模: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托管理的中央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7000万元为委托资金的基础,定向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和参与,争取首期基金规模达2.1亿元。根据试行的实际成效,后期将逐步增加基金的规模。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设置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人遴选方案,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基金管理人的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拟定基金管理人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后产生。
四、职责分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资金委托方,履行政府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负责基金管理人公开遴选及资金的委托投资,定期对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管理情况及资产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对基金进行业务监管和考核,重点监督基金投资方向,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但对基金启动、项目投资、收益分配、基金退出以及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基金管理人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与管理,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做好风险防范,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基金的运营情况及进展情况;基金启动、项目投资、收益分配、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基金托管银行并开立基金专用账户。
五、基金运作模式
(一)基金存续期限和退出清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对委托资金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委托资金按照1:2配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完成资金募集。委托管理期限与及基金存续期限一致,原则上为10年,如基金运行良好,可在存续期满前一年,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后,延续基金存续期。每次延续不超过10年,延续次数不超过2次。当基金到期并决定不再续期时,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基金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二)基金投资对象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商业模式。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要求,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发行证券化产品。
(三)管理费用以及收益处分
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人按运营基金的实际募集到位规模,每年按2%收取管理费用。上述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市财政不承担基金运作期间任何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超额收益奖励。超额投资收益由基金全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按8:2的比例进行分配,即:80%归基金全部投资者所有,20%归基金管理人。
具体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分配细则将根据委托协议进一步约定。
(四)基金启动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合作机构确定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方应签署相关协议。根据协议确定的时间正式启动基金运营。
(五)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上市退出、并购退出、转让退出、原股东回购退出。在退出程序上,由基金管理人提出退出方案,并提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
投资项目的退出资金,统一集中到基金托管银行专用账户,在基金存续期限内滚动使用。
六、基金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
(一)由信用良好的商业银行受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委托开设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托管,负责基金资金的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基金管理人向投资的企业、机构委派董事或者监事;向投资的知识产权项目委派具体执行人和观察员,跟踪企业和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对外担保、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2.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基金投资情况报告,每年年底定期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无需其他投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委托资金:
1.自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后超过6个月,运营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正式设立的;
2.运营基金首次出资后9个月以上,基金未开展业务的;
3.运营基金存在较大亏损,影响委托资金安全的。
(六)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若存在上述情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立即终止合作,并依法追究上述单位责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向市财政局通报一次当年基金运作情况。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9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后另行发布。
(二)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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