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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案件判赔低的原因
外观专利侵权案件判赔低的原因
在司法审判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往往很难举证证明,有很多专利并未进行许可,导致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采用法定赔偿这一模式,判赔普遍偏低,这一现象的出现固然有国家政策因素、社会稳定因素、法院及法官的自我考量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也有原告代理律师举证不足的原因。由此可见,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深入研究案件,全面组织索赔证据以及匹配举证的能力和资源,以提高外观专利侵权的判赔金额。具体而言,外观专利侵权案件判赔金额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创新水平不高,专利稳定性差
专利保护向来讲究与其创新程度的匹配性,国内外观设计的原创度低,赔偿额自然不会高。中国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和使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设计,两种保护客体不同,所以外观设计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创新程度上并不存在可比性。但是由于中国的专利制度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制度,所以民众普遍认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水平较低,甚至形成认识误区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三种专利类型中创新程度最低的。认识误区的天然存在,再加上法院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平均判赔额最低,更加剧了民众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创新度最低、价值最低的错误认识,这也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例稳增不降的原因之一。在这种认识误区的主导下,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的创新水平高,稳定性强、专利价值高的话,法院倾向于认为涉案外观设计的创新程度处于中国普遍水平,法定赔偿范围内的判赔额自然不会太高。
2、“填平”原则下的法定赔偿导致判赔金额低
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所谓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惩罚性的赔偿;但绝大多数案件无法查明原告损失与被告获利,只能适用法定赔偿。在填平原则的指导下,法官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时,能够内心确信的获利金额就给与填平,不能确信的就不予填平,其实未能做到全面赔偿,从而衍生出权利人得不偿失、侵权人支付赔偿款后还有余利的怪像。
3、侵权损害赔偿证据举证难、举证不足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赔偿额维持在较低水平,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转行,万金油律师当做小业务随便处理,赔偿额低导致律师本身的举证积极性差。
(2)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的前期成本太高,尤其是涉及到鉴定分析、实地调查时,取证成本太高,在很多权利人不愿意出成本且前期律师费太低甚至为零的情况下,导致很多律师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进行积极充分的举证;举证不充分,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判赔额注定会低,自然而然便陷入了判赔低→怠于举证→举证不充分→判赔低的恶性循环中。
(3)我国诉讼程序中没有像美国诉讼程序中的discovery程序,原被告都不愿意公示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所以证据搜集的难度很高。而且中国企业财务造假的问题突出,即使原告自愿出示财务数据,法院亦难以采信单方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即使财务数据是真实的,也无法与被告侵权唯一关联;所以法院无法适用权利人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标准确定赔偿额;就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都存在造假的可能,所以在无法形成完成证据链证明真实许可费的前提下,法官只能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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