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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认定】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高层次人才认定_产业类-科技创新”等12项业务申请相关安排的公告
根据区人才工作部署,现将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科技创新)”等12项业务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关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8日24时起,“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科技创新)”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8日24时前已在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8日24时后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交,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或公司存续时间尚不满6个月的申请人,若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科技创新)”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认定。
(备案地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600754203X04442103118001广东政务服务网),2022年5月18日24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二、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其他补贴业务事项
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涉及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的其他11个业务事项,即1.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配套资助;2.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配套补贴;3.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配套场租补贴;4.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设资助;5.博士生、硕士生到实践基地研究开展课题研究项目补贴;6.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企业资助;7.高层次人才实施成果转化资助;8.高层次人才新创办的企业追加资助;9.宝安“凤凰团队”资助;10.人才入孵创业资助;11.创客团队项目资助等11项补贴业务将于2022年5月18日24时起停止申报。
三、其他说明
涉及“先备案,后申报”方式的事项,备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在完全满足《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条件后的30日内,主动到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将不再受理。
以上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二路95号。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http://www.baoan.gov.cn/bakj/gkmlpt/content/9/9711/post_9711189.html#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