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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加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打造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10号),现发布《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打造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1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的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鼓励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专项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加大企业研发投入项目,支持开展技术攻关项目,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项目,加强国高企业培育项目,支持固定资产投入(支持新建或改造合成生物GMP厂房资助项目),加大用房租金支持项目,支持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提供企业发展金支持项目,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强化创新赛事活动支持项目,强化论坛、峰会等活动支持项目,推动形成学术氛围项目,加大投融资支持项目,支持搭建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支持固定资产投入(支持技术改造额外资助项目),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项目;区人才工作局组织实施的加强专业人才保障项目。
第三条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后资助、直接奖励、一事一议。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直接奖励。对获得相关国家、省、市、区奖励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一事一议。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其他确需突破现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重大项目,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方案。
第四条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程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标准、方式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合成生物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规〔2021〕1号)认定通过的合成生物企业,或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七条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光明区;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申报单位。
第八条各申报项目的支持标准、方式和具体条件:
(一)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若干措施》第1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等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围绕合成生物科学前沿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对牵头单位(第一发起人)或参与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鼓励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专项(《若干措施》第2条)。
1.支持标准:对获得“合成生物学”“绿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安全技术”“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等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的承担单位,对国家级项目按所获资金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省级项目按所获资金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市级项目按所获资金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单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已获得“合成生物学”“绿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安全技术”“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等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立项;
(2)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所获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资助具体分配经费已实际到账。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若干措施》第3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或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基础研究,对在光明科学城设立用于资助合成生物领域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科技类公益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捐赠人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第4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在光明区创办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五)加大企业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第5条)。
1.支持标准:对合成生物企业连续3年按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一自然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六)支持开展技术攻关(《若干措施》第6条)。
1.支持标准:对区内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含研究型高校)开展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合成生物领域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已联合科研机构(含研究型高校)获得合成生物领域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立项;
(2)申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向科研机构(含研究型高校)支付项目资金;
(3)合成生物领域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七)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第7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在光明区设立合成生物概念验证中心,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对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单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八)加强国高企业培育(《若干措施》第8条)。
1.支持标准:对新认定或新迁入光明区的合成生物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合成生物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新认定或新迁入光明区或重新认定的合成生物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九)支持固定资产投入(《若干措施》第9条)。
1.支持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区级技术改造支持的基础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额外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对新建或改造合成生物方向GMP厂房的企业,按实际新建或改造费用(仅限固定资产类投资)的50%、最高5000元/㎡,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支持技术改造额外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已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项目投资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并且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地在光明区;申报单位已获得本年度光明区技术改造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实际到账。
(2)支持新建或改造合成生物GMP厂房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在光明辖区内新建或改造的合成生物方向GMP厂房已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MP符合性检查,并完成生产许可证登记或变更工作。
(十)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若干措施》第10条)。
1.支持标准:对上一自然年度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上一自然年度新取得新药临床试验批文(IND)的机构每个产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上一自然年度通过美国DMF、欧洲CEP、日本MF注册的生物原料药,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50万元资助。对上一自然年度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化妆品原料目录认证的材料,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20万资助。以上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单位已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
(2)申报单位已取得新药临床试验批文(IND)。
(3)申报单位的生物原料药已通过美国DMF、欧洲CEP、日本MF注册。
(4)申报单位的化妆品原料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化妆品原料目录认证。
(十一)加大用房租金支持(《若干措施》第11条)。
1.支持标准:对入驻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合成生物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4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对入驻非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合成生物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2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对估值达到20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过2亿元或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合成生物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每家企业首年最高1000万元的租金补贴,第二年、第三年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或一事一议。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十二)支持产业平台建设(《若干措施》第12条)。
1.支持标准: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所获市级资助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合成生物领域中试、动物实验、合成生物专用CNAS认证测试实验室等共享平台,按实际建设投资(仅限固定资产类投资)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上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按照上一自然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资助的申报单位所获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2)申请共享平台建设资助的申报单位为非财政预算单位,若为财政预算单位,仅对自筹部分给予资助;共享平台已完成建设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
(3)申请服务收入资助的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合成生物领域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且对外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
(十三)提供企业发展金支持(《若干措施》第13条)。
1.支持标准:对新注册的合成生物企业,按企业前三个完整年度财力贡献的光明区留存部分,分别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60%和第三年40%的企业发展金支持。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区新注册成立的合成生物企业。
(十四)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16条)。
1.支持标准:对初次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初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初次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更高层级认定的,按高层级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单个企业各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已初次被正式授予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十五)强化创新赛事活动支持(《若干措施》第17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合成生物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200万元资助。对注册地位于光明或落户光明的大赛决赛前三等次获奖单位,按所获赛事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对区外权威赛事前三等次获奖单位落户光明区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所获赛事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2.支持方式:合成生物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活动费用资助为事后资助;获奖单位赛事奖金配套奖励为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
(1)申请合成生物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活动费用资助的赛事承办单位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区外权威赛事活动属深圳市外的,须为地级市及以上政府主办的赛事;属深圳市内的,须为区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赛事。
(3)申请获奖单位赛事奖金配套奖励的申报单位应在光明区注册(实际运营)时间满半年(含)以上。
(十六)强化论坛、峰会等活动支持(《若干措施》第18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光明区举办的合成生物领域论坛、峰会、博览会等活动,按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200万元资助。对邀请权威组织在论坛、峰会等活动现场发布合成生物领域科学技术、潜力企业、高端人才等评比榜单的,给予活动承办方资助金额提升至最高3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活动开展前已通过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2)发布评比榜单的权威组织包括:国际合成生物设施联盟(GBA)、亚洲合成生物学协会(ASBA)、中国生物工程协会合成生物学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合成生物学协会、深圳市工程生物产业创新中心、EBinsights等(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十七)推动形成学术氛围(《若干措施》第19条)。
1.支持标准:对上一自然年度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成生物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落地支持。对入选“双高期刊”“双奖期刊”“双百期刊”“双效期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落地支持为事后资助;入选期刊为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成生物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
(2)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正式入选“双高期刊”“双奖期刊”“双百期刊”“双效期刊”。
(十八)加大投融资支持(《若干措施》第20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合成生物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金额最高为500万元的资助,按20%、30%、5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单个企业可申请一次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
(2)申报单位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投融资机构投资。
(十九)支持搭建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若干措施》第21条)。
1.支持标准:对建立合成生物投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估值评价服务,促进合成生物企业股权交易的,按投融资平台上一自然年度服务区内合成生物企业的服务金额(即实际佣金)的5%,每年给予服务平台最高1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注册在光明区,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投融资平台。
(二十)加强专业人才保障(《若干措施》第22条)。
1.支持标准:对合成生物领域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符合光明区人才(团队)认定条件的优先予以认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人(团队)需符合光明区人才(团队)认定条件且在光明区从事合成生物领域相关工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项目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才工作局(以下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对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按规定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财政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需退回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按相关规定退回应退回财政资金部分。
第十六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绩效自评材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对加强产业空间供给项目和加大建设用地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14和15条)不作规定,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适用的项目不受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3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光明区政府在线http://www.szgm.gov.cn/xxgk/xqgwhxxgkml/gzgg/content/post_97140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