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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_上市培育资助
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基础申报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3.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5.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6.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上市辅导的;项目单位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及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2021年调入“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一)共性申报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1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1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1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6.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二)专项申报材料
1.深圳证监局辅导验收工作完成函(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2.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4.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