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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条件和奖励_国际科技合作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非企业类单位申请的,应当有至少一家中国(含港澳)企业作为合作单位,并由企业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二)深方和外方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三)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四)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第一项限制。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
(二)交流活动应当围绕“20+8”产业并在国际学科和科技领域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和领先性,并在深圳举办;
(三)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不包括港澳台),含参加线上发言的外宾;
(四)国际会议须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五)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六)活动交流须在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举办。
交流活动已获得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四)人员交流活动须在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举办。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限项要求:申请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每个计划类别项目,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2.2021年获批立项或2021年期间申请,并且2022年获批立项的牵头承担单位,获批立项对应的计划类别项目不得牵头申请。
(二)获得2020年度、2021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或属于2021-2022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每个计划类别项目,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2.2021年获批立项或2021年期间申请,并且2022年获批立项的牵头承担单位,获批立项对应的计划类别项目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三)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奖励: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自主合作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活动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人员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附件1:国际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项目申请书(填报说明).docx
附件2:国际科技合作活动交流项目申请书(填报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