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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造全球示范性外资总部高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最高奖600万元_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
【深圳商报讯】(首席记者 刘琼)经深圳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最高可领600万元奖励。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于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于2021年2月出台,旨在充分释放企业的动能和潜力,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打造全球示范性外资总部高地。
《实施细则》就具体的外资分档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进行了细化。要求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且在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具体而言,奖励分为三档: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目前,深圳共组织了三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沃尔玛、华润万家、凯为医疗、麦克韦尔、普华永道等43家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此举坚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发展信心,实现了企业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与深圳资源最优耦合。
一直以来,深圳积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据统计,2021年,深圳全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接近6000家,同比增长超30%。目前,深圳已汇集了来自全球超160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中包括近300家世界500强企业。深圳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超10万个。
深圳利用外资规模呈稳定增长态势。2021年,深圳实际使用外资超10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今年第一季度,深圳实际利用外资超21亿美元,同比增长32%,深圳已成为外商投资兴业的热土。
据悉,为了营造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外资投资环境,深圳正积极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立法工作,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http://szsb.sznews.com/PC/content/202208/09/content_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