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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广州市企业创新计划科技金融补助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_科技金融补助
2023年度广州市企业创新计划科技金融补助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科技金融补助申报条件
(一)申领单位应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广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含)以上,且在广州地区“纳统”。
(二)申领单位未在科研诚信惩戒期内。
科技金融补助补贴标准
方向一、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
(一)设立目的: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广州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领条件:申领本项补贴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 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 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 投资发生在 2021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 所投资的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于2021 年1月1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补助标准: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给予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每年每家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
方向二、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补贴
(一)设立目的: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广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领条件:
1. 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1000万元(含)以上;
2. 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 所管理的单支基金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对广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实际投资额(按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的投资额计算)不低于其当年实际累计投资额(按其当年所投资企业实际到账的累计投资额计算)的70%,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 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投资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5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补助标准:按照对广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5%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500万元。
方向三、投资引进补贴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1年以上的(从企业在广州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算,截至申领单位网上申领提交截止之日),若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符合本指南方向一、方向二支持条件的,根据其对上述企业的实际累计投资额(按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的投资额累计计算),分别按照本指南方向一、方向二给予相应支持。
需提供所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迁移证明材料(异地迁移广州市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迁移前后营业执照)。
方向四、境内外合作投资补贴
(一)设立目的:支持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联合国(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或国(境)外创业投资资金来穗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基金,并投资在广州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领条件:
1. 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 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3. 投资发生在 2021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 所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于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四)补助标准:对引进的国(境)外创业投资,根据投资协议,按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中国(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 1.5%,给予该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 750 万元。
方向五、引进国(境)外高科技项目补贴
(一)设立目的:支持在广州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国(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或管理国(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引进国(境)外高科技项目。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领条件:
1. 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 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3. 投资发生在 2021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 与国(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或管理的国(境)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境)外高科技项目后成功引进并在广州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于2021年1月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自在广州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新增投资发生之日止不超过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补助标准: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被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际到账投资额中国(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的 20%,给予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 500 万元。
方向六、产学研联盟投资补贴
(一)设立目的:支持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框架下相关领域技术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对符合该联盟产业方向的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投资。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领条件:
1. 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 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3. 投资发生在 2021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 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5. 所合作的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框架下的相关领域技术创新联盟已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且在2020 或2021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该技术创新联盟对上述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30%(具体可由该联盟成员单位以联盟名义进行出资),参与出资的该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其成员单位总数的30%。
(四)补助标准: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 750 万元。
方向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补贴
(一)设立目的:支持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该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广州注册成立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投资。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领条件:
1. 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 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3. 投资发生在 2021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 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5. 所合作的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需为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该新型研发机构对上述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5%。
(四)补助标准: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 750 万元。
方向八、引入创业投资补贴
(一)设立目的: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及重点领域计划中已结题验收合格的科技项目成果引入创业投资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科技创新企业。
(三)申领条件:
1.承接已结题验收合格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现代产业技术研发专题”及“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题”项目成果进行转化的广州市企业;
2. 企业成功引入的创业投资类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创业投资,该创业投资类企业应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3. 投资发生在 2021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 企业已成功引入创业投资类企业创业投资,就上述已结题验收合格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现代产业技术研发专题”及“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题”项目成果进行转化或产业化;5. 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所引入创业投资类企业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补助标准:对承接已结题验收合格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现代产业技术研发专题”及“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题”项目成果引入创业投资进行转化的企业,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该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该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或新设立的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8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 实际到账投资额达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0%给予补贴;
2. 实际到账投资额达 1000 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实际到账资额中的 1000 万元给予100 万元补贴,其余部分按 5%给予补贴;
3. 实际到账投资额达 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对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 5000 万元给予300 万元补贴,其余部分按 2%给予补贴;
4. 实际到账投资额达 1 亿元(含)以上的,对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 1 亿元给予 400 万元补贴,其余部分按1%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