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3年广州市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发挥出口信保稳外贸、促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2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发动企业申报,各有关保险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前按相关要求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至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受理,并同时提交与书面内容一致的扫描电子版至我局。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贸发处 林岚,81096078;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韩岗,31559683;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 任禹,87355400;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 冯馨熠,18320403197;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 张豫,13660789186;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胡钦龙,28832620)
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期限和资金预算
本次资金支持的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二、支持对象
申请本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且有开展出口业务;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补助。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或“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如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小微企业类”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普惠平台类”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保单生效日期为准。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资金申报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保险公司需对企业申报材料与投保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填报申请汇总表,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完成评审、复核工作后拨付资金,其中对于申请小微企业类/普惠平台类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其余拨付给申请企业,并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
以下申请材料需装订胶印成册,一般企业类一个项目一册。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2)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3)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附件4,企业填写);
(4)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8)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2.小微企业类或普惠平台类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4)小微企业类/普惠平台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①或②,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5)相关应收款台账(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对于小微企业/普惠平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省商务厅登录“单一窗口”查询和下载投保企业明细清单,并发送至市商务局供评审使用,无需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申请表、(2)保单文件。
非垫付的小微企业/普惠平台还需提供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3. 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3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申报指引注意事项
2. 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 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4.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5.小微企业类/普惠平台类业务申请汇总表
6. 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
附件下载:(点击下载所有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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