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项目-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项目
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NSFC)与香港研究资助局(以下简称研资局,RGC)关于设立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协议,双方每年联合资助内地与香港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现征集2023年度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NSFC-RGC合作研究项目)。
一、项目说明
(一)资助领域
本项目资助由内地和香港科研人员联合提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计划,重点资助领域为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新材料科学、海洋与环境科学、医学科学、管理科学等。
(二)申请代码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自主选择相应学科的申请代码,建议填写至最后一级。
(三)资助计划
2023年计划资助约40项。直接费用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项。
(四)资助期限
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评审程序
双方资助机构各自组织通讯评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联合会议评审。
(六)申报要求
1. 内地和香港地区双方申请人须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研资局提交项目申请。双方申请书中申请人与参与者的职称必须一致。
2. 内地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3. 项目申请应体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应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承担过3年期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正在承担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本项目。
(三)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项目。
1.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合作者,在项目资助期满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或参与申请本项目。
2. 境内身份的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在项目资助期满前不得作为本项目的境外合作者或境外参与者。
(四)受聘于香港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通过内地依托单位申请本项目。
(五)由香港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在内地创办或者参与创办的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与创办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合作申报本项目。
(六)申请人与香港合作者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七)关于申请资格的详细说明请见《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三、限项申请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本项目属于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申请时须遵循以下限项规定:
(一)申请人(不含主要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二)本合作研究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2项的范围。
(三)《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关于申请数量的其它限制。
四、申报说明
(一)在线填报路径
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grants.nsfc.gov.cn/pmpweb)后,按照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具体步骤为:
1. 选择“项目负责人”用户组,进入后点击“在线申请”进入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项目申请”按钮进入项目类别选择界面。
2. 点击“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左侧“+”号或者右侧“展开”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3. 点击“组织间合作研究”右侧的“填写申请”,进入选择“合作协议”界面,在下拉菜单中选择“NSFC-RGC项目(内地-香港)”,然后按系统要求输入要依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后即进入具体申请书填写界面。
(二)预算编报
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须知中预算编报要求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
(三)在线提交附件材料
除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外,申请人须将下列附件材料上传至申请书的“附件”栏中一并提交:
1. 申请人与香港地区合作者签署的合作研究协议。
2. 香港地区合作者提交给研资局的申请简表。
(四)依托单位注意事项
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本项目纳入无纸化申请范围,依托单位应于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逐项确认。关于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及项目清单提交等事宜,请参照《关于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执行。
(五)项目申请接收
信息系统在线申报接收期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10日16时。
注:请申请人严格遵照本项目指南的各项要求填报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如有疑问,请致电项目联系人询问。
五、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李艳青 张琳
电话:010-62328256,62326943
传真:010-62327004
邮箱:hmt@nsfc.gov.cn
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信息中心):010-6231747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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