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认定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 “链主”企业遴选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
2022年12月27日
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 “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链长+链主制”,建立“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抓产业链进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企链群”传导机制,通过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和精准服务,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组织开展的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围绕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 2-3 家“链主”企业,构建“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N 条重点产业链+多链主”体系。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规模实力: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 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50 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元。
(三)市场影响力: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
(四)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 3%,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领军人才,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国家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六)产业带动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 20 家。
(七)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六条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不超过 3 个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制定“链主”企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链主”企业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
1.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2.产业链培育发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短板。协助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梳理产业链并绘制产业链图谱,针对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痛点,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招商重点、攻关清单。
(2)牵头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难题。围绕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控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切实解决关键原材料、核心零部件、高端装备、先进工艺等受制于人的问题。
(3)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会同行业协会等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信息联通、产能对接、品牌共建、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带头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新场景应用,构建以大带小、以小促大、以优助强的融通发展格局。
(4)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领域加强投资贸易合作,提升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5)其他主动承担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任务。
3.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申报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6.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
7.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材料;
8.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9.在“信用广东平台”(https://credit.gd.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10.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材料等; 11.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初审推荐。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按“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
(三)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依托相关专家组成“链主” 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四)“链长”审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将专家评审意见和“链主” 企业建议名单报所属产业集群“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
(五)公示发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建立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库(以下简称“链主”企业库),将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第九条 对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省长直通车”范围,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完善企业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将“链主”企业库的企业名单推送给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领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对“链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 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年度发展报告经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分别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出内部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 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对“链主”企业每三年实行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注册地变更并迁出广东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2 月28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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