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奖励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2023年度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申报
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申报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深龙文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做好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金申报工作,请各申报单位(个人)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2月1日
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竞技体育组和学校体育组中获奖的龙岗区注册运动员,和非奥运争光项目中为龙岗区获得荣誉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和领队。其中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必须在龙岗区带训时间大于12 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优秀运动员、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和领队的专项经费,为税前奖励。
第二章 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在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80 万元、银牌奖励50 万元、铜牌奖励30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 5 万元。
第五条 在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10 万元、银牌奖励6 万元、铜牌奖励5万元、第四名奖励 4 万元、第五名奖励 3 万元、第六名奖励2 万元、第七名奖励 1 万元、第八名奖励 0.8 万元。
第六条 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篮球世界杯、足球世界杯)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8 万元、银牌奖励4 万元、铜牌奖励2 万元、第四名奖励 0.9 万元、第五名奖励 0.8 万元、第六名奖励0.7万元、第七名奖励 0.6 万元、第八名奖励0.5 万元。
第七条 在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篮球亚洲杯、足球亚洲杯)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6 万元、银牌奖励2 万元、铜牌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 0.8 万元、第五名奖励0.6 万元、第六名奖励0.5万元、第七名奖励 0.3 万元、第八名奖励0.2 万元。
第八条 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广东省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3 万元、银牌奖励1 万元、铜牌奖励0.8万元、第四名奖励 0.5 万元、第五名奖励0.3 万元、第六名奖励0.2万元、第七名奖励 0.1 万元、第八名奖励0.08 万元。
第九条 在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0.8 万元、银牌奖励0.4 万元、铜牌奖励0.3万元、第四名奖励 0.12 万元、第五名奖励0.1 万元、第六名奖励0.08万元、第七名奖励 0.06 万元、第八名奖励0.05 万元。
第十条 非奥运争光项目在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世界最高级别比赛(如国际象棋奥林匹克团体赛等)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3 万元、银牌奖励2 万元、铜牌奖励1 万元、第四名奖励 0.6 万元、第五名奖励 0.4 万元、第六名奖励0.3万元、第七名奖励 0.25 万元、第八名奖励0.2 万元。
第十一条 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2 万元、银牌奖励1.5 万元、铜牌奖励0.8万元、第四名奖励 0.5 万元、第五名奖励0.3 万元、第六名奖励0.25万元、第七名奖励 0.2 万元、第八名奖励0.15 万元。
第十二条 在广东省体育大会、广东省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1 万元、银牌奖励0.8 万元、铜牌奖励0.6万元、第四名奖励 0.4 万元、第五名奖励0.25 万元、第六名奖励0.2万元、第七名奖励 0.15 万元、第八名奖励0.1 万元。
第十三条 在深圳市体育大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0.15 万元、银牌奖励0.1 万元、铜牌奖励0.08万元。
第三章 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四条 对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即该运动员代表我区在市以上注册)到国家队、省队、市队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赛事)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运动员输送年限从运动员被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正式吸收时间开始计算,按自然年计算。正式吸收时间以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输送教练员按培养运动员输送至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时间实行区别奖励:
(一)初始注册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10 年以内(含10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40%计发,直接输送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内(含 10 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20%计发;
(二)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上的,不再计发奖金;
(三)输送教练员应当在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市级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 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每人按奖励标准的 5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25%计发。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6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 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每人按奖励标准的 10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 50%计发。
(四)双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输送和交流到我区运动员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的50%计发
第十九条 市级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 40%计发。
(三)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 60%计发。
(四)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 100%计发。
(三)双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交流到我区、代表我区参赛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本办法标准的40%计发。
(四)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 60%计发。
(五)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领队(项目组长)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市级竞赛项目(含深圳市运动会),领队(含副领队)给予奖励,其奖金总额为所带项目获奖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较高奖金的所带项目(含小项)队伍领取一次奖金,不重复计发奖金。
第五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表由组织参赛的单位或运动员初始注册单位填写,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进行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促进科核定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务监管中心汇总报区财政局纳入第二年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预算按比例发放。在收齐奖励申请材料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进行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促进科进行核定及批复发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一)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省、市、区运动员注册系统);
(二)奖励申报表;
(三)比赛通知;
(四)竞赛规程;
(五)秩序册;
(六)成绩册或获奖证书;
(七)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申报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以供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初审单位留存。
第二十四条 奖励申报应当在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4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由申报单位追回向涉事人员所发放的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组)须严格遵守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不得服用兴奋剂。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它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取消其初始注册资格,并由申报单位追回向涉事人员所发放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建立健全体育竞赛奖励档案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有名词解释说明:
(一)初始注册教练员:指运动员首次在市、区运动员注册系统注册时的带训教练员。
(二)双计分运动员:在我区注册的运动员,代表其他地区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或在其他地区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我区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直接视为双计分运动员。双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项目成绩均按双方各得 50%计算。相同项目只允许与一个单位进行双计分。
(三)协议计分运动员:在我区注册的运动员,与其他地区签订协议,并代表接收单位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或在其他地区注册运动员,与我区签订协议,并代表我区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视为协议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所获得项目成绩按协议规定的比例计算。一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单位进行协议计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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