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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区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额度_贷款贴息项目
深圳市各区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额度
福田区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条件:
(一)在福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
支持额度:
对主营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和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五大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并于上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支持。
龙华区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对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品牌商标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使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及纳税贡献较大的重点民营优质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支持额度:
补贴的范围为截至企业申请之日两年内企业因使用银行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而发生的不超过12个月的利息,以不超过3笔贷款为限。
补贴标准:
(一)最高按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项目)每年获得的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首次申请贴息总额可放宽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每次贴息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50%;
(三)每次贴息期间不超过12个月;
(四)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5年内累计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项目或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利息补贴。
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必须实际已发生利息支付。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后方可申请。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企业归还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后方可申请。企业存在逾期不归还贷款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南山区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参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从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三)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并达到计划规定的各项指标。
支持额度:
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的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贴(包括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和利息补贴,以帮助区内科技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利息补贴不超过贷款金额的5%,且不超过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总额;中介费用补贴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以上两项对单个企业每年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龙岗区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上一年营业收入不高于4亿元,贷款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
支持额度:
对贷款总额给予3%的贴息。扶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最高扶持60万元。对一个企业1年最多给予2笔贷款补贴,每笔贷款的贷款期不小于12个月。
宝安区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
(二)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补贴的对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品牌商标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百强企业,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参加区组织的集合发债和集合贷款融资企业,获得技改贷款的企业,使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及重点民营企业。
2、对符合本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向银行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对参加区组织的集合发债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
(二)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在企业归还了上一年度的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
(三)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不予补贴。
(四)企业贷款贴息的补贴期限:利息补贴期限仅为一年,对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利息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
(一)企业申请利息补贴的额度为补贴期限内贷款利息或发债融资利息总额的50%;对单个企业向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利息补贴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最多3年的补贴(从2012年6月8日起算)。
(三)符合本规程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采购先进生产设备的,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50%、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补贴。
(四)对企业的利息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光明区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支持额度:
(一) 对新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对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范围为:支持大企业(集团)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以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费用包括技术改造前期费用及其他与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
(三)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四)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坪山新区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支持额度:
(一)对企业支付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对企业支付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费用进行补贴。
(二)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三) 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