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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团体标准】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协会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满足软件行业发展需要,引导软件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2023年4月26日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供给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指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市场和创新需求,通过协会快速、高效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联合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由协会统一管理,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自主制定、自行发布、自愿采用,团结和组织各方共同参与,共同遵守和实施。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化制修订工作聚焦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积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为行业产品开发水平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提供技术支撑。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协会为团体标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决策。
第八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团体标准工作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划、计划及团体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和复审等。
标委会由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经验的相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要求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团体标准建设和推广活动。同时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等相关方代表参与。
第九条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受理、资料形式审核、召集召开论证(审查)会议、推广实施和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组织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修订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标准化办公室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鼓励有意向的相关社会单位随时发起提案申请。
第十一条 发起提案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
(一)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标准查新情况报告;
(四)项目申报与参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化办公室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后,组织开展立项论证、评估、调查,相关结果应向申请方反馈。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通过论证后,报协会法人代表批准后,在协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予以立项。未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者。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经立项批准为快速程序,可直接组织标委会专家组审核,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节 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组织成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标准起草负责人,并报标委会标准化办公室备案。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按计划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团体标准起草工作,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并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对标准内容和质量负责。参编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完成编写任务,并对所承担的部分标准内容的技术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起草团体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某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草案完成后,形成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标委会标准化办公室。标准化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标委会向相关专家和单位定向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公开征求意见期一般为30天。接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在截止日期前未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提供论据或者有关技术论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化办公室将征集意见情况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归纳整理,认真分析研究处理后,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修改完善定稿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完成其他送审材料,报标委会标准化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送审资料经标准化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标委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专家组至少有一名标委会委员,并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审查专家优先考虑协会标准化专家库专家,审查专家不应来自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
会审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递送至审查专家组成员;会审时,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应给出《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3),并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最终形成书面审定意见并填写《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表》(附件4)。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5天将函审通知和团标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及《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3)提交给函审专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的,应按照审查意见处理完善。不通过审查的,也应提出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组织审查或终止项目等具体审查处理建议,重新组织审查仍未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八条 对已通过表决的标准,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在审查会结束后(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1个月内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二十九条 已立项的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出现政策变化、技术难题等不再适宜标准起草的因素,或两年内未完成发布的,经标委会批准,做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四节 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按照专家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完成其他报批材料,报标委会标准化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件5);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技术审查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
(五)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专家(个人)意见表、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表和会审专家书面审定意见;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标准化办公室对报批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团体标准,报协会执行会长批准,统一编号并发布。
第三十条 协会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序号和发布年代构成,其中标准序号由1开始,依次编号。编号格式为:
T/SSIIA ××××-××××。
第三十三条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可以采用双编号。
例如:T/SSIIA ××××××××-××××。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变更一次可延长6个月。24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三十五条 由协会在官网公开发布、声明的团体标准信息,每年组织一次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统一发布。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复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6)。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束后,标委会复审专家组组长牵头组织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
第三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标准化办公室依据《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件7)。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办公室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标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协调一致予以发布。
第四十条 标准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对复审和废止结论,以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由标委会标准化办公室按协会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及应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如在实施中发现团体标准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协会可根据情况决定修改或撤销。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对标准的投诉、举报、监督和反馈。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协会将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可委托相关起草单位进行团体标准的解释咨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和推广,标准中相关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四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标准申请单位和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发布的标准,版权归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活动应协商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第五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单位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447 号)的文件要求自筹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