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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2023年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报

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领域建设相关工作,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05-11 14:47:52 市级   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日期:2023-05-15 /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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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领域建设相关工作,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2023年5月15日—6月18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等项目申报指南

  应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的标准(团体标准培优项目另行规定)。

  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申报条件:国际标准须是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

  申报要求: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包括:

  (1)提案被采纳的材料(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及标准编制期间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明细等);

  (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材料(如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2.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申报条件:国家标准制定项目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申报要求:申请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3.行业标准制定项目

  申报条件:行业标准制定项目须是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申报要求:申请行业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4. 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申报条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须是已获批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

  申报要求:申请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5. 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

  应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的标准。

  申报条件: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须是经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标准。优秀团体标准应具有标准水平先进、标准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申报要求:申请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1)标准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相关材料;

  (2)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较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该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

  ISO、IEC标准主导单位以国家标准委公布由我国牵头制定、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准;

  其他国际标准的主导单位以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担任的职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为判定依据。

  其他判定材料指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之间的关联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

  ②主要参与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会议时间,参会照片、机票、会议签到表、会议专家团名单,在会上提交提案的相关材料;

  ③参与编写人员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和标准编制期间一年以上社保明细等);

  ④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单位为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

  深圳市地方标准如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相关材料。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标准。

  7.同一个项目涉及深圳市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分配协议。

  8.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项目和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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