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资助龙岗区深龙英才-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创业人才资助(2022年度)申报
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创业人才资助(2022年度)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创业人才资助(2022年度)申报工作,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办理指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5月24日
龙岗区深龙英才创业类人才资助申报指引(2022年度)
一、资助事项
(一)资助依据
1.《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
2.《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
3.《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
(二)资助对象
1.创业领军人才。包括:经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青年创业人才。包括: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科技创业者;获创业类比赛有关奖项的深龙英才(以《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为准)。
(三)资助条件
1. 在资金投入审计年度(本次为2022年度)12月31日前已成为所在公司最大自然人股东并已认定为深龙英才且在有效任期内。
2.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股权占比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其所创办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在龙岗区,且属于科技型企业(即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的科技服务企业。
4. 青年创业人才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的行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
5.其他:创业领军人才应当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未享受过区级配套资助。
创业人才申请个人资助,在社保、个税、劳动(聘用)合同等方面的要求与认定要求不一致的,以认定要求为准。
(四)资助标准
1.创业领军人才
①按照上级奖励补贴额度1:1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资助,且年度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资金投入的50%,区级创业资助发完即止,最长发放5年。本次资助额度按照企业2022年度资金投入的50%发放(区级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上级奖励补贴总额)。
②上级奖励补贴,是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基于人才取得有关认定或评定而向人才发放的奖励补贴。同一人才获得多项上级奖励补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且区级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应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
③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应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难以预判的,按照人才实际已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计算(依据深圳市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8号>规定,2016年3月23日以前认定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因发放方式调整、与购房挂钩等多个因素影响,其应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难以预判,故按照人才实际已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计算。其他类型的高层次人才视具体情况而定)。
2.青年创业人才
给予20万元创业资助,且年度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资金投入的50%,资助发完即止,最长发放5年。本次资助发放金额为企业2022年度资金投入的50%(区级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 注意事项
①企业资金投入是指在申请人成为最大自然人股东后,扣除各级政府无偿资助后的企业资金投入(按自然年度划分),限于企业职工薪酬、职工劳务费支出和企业购置设备、其他研发费用支出,具体以受理单位组织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②自认定为深龙英才之日起,创业资助最长发放五年。因企业资金投入持续过低,五年届满未能足额获得创业资助的,不足部分不再发放。
③已享受部分创新资助的创新人才在龙岗区创业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资助:
a.创新创业资助总额上限为人才所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
b.创新创业资助总额的未发放部分按照人才所创办企业资金投入的50%发放,自创业年度开始最长发放5年。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单位)提出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向受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形成资助清单。
(三)审核完毕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
(四)在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及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向申请人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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