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2023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提名项目申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启动2023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提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奖项
2023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项不分等级,授奖总数不超过15项。
二、提名人资格和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的科技主管部门;
(二)在深圳市任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自愿配合开展提名工作的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深圳市市级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非营利法人组织;
(四)纳入深圳市标准专家库管理且在聘期内的专家;
(五)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提名材料要求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提名书;
(二)被提名人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
(三)已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文本;
(四)除团体标准项目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五)标准审查时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佐证材料;
(六)标准项目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佐证材料;
(七)《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受理时间
2023年5月31日9:00—2023年7月3日24:00。
附件下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2023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提名工作指引
一、提名所涉及标准项目条件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且被提名人须为制定相关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单位,团体标准为标准的发布单位。“前言”中未注明起草单位的,由该标准所对应的技术委员会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材料。
(二)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该项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佐证材料包括:
1.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等;
2.主要参与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会议时间,参会照片、机票、会议签到表、会议专家团名单,在会上提交的提案材料等;
3.参与编写人员为被提名单位全职员工,包括劳动合同、缴纳一年以上社保明细等;
4.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5.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具备提名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市标准奖实行提名制度,参评项目需获得有效提名。以下单位及个人具备提名资格: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的科技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1);
(二)在深圳市任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自愿配合开展提名工作的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深圳市市级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非营利法人组织;
(四)纳入深圳市标准专家库管理且在聘期内的专家;
(五)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名单位应按照《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部门范围内进行项目提名。单位提名的,每年度可提名不超过3个项目;个人提名的,每人每年度仅限提名1个项目。
三、提名程序要求
(一)被提名人应当提供参评项目材料给提名人审查。项目材料应当加盖被提名人公章。
(二)提名人审查被提名人提交的参评项目材料后,同意提名的,应当填写《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提名书》及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市、区政府部门提名的,提名书加盖单位公章。
2.深圳市高等院校、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提名的,提名书加盖公章外,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深圳市市级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非营利法人组织提名的,提名书加盖公章外,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两院院士提名的,院士需在提名书签名,并提交院士证书复印件及在我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5.深圳市标准专家库的专家提名的,需在提名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聘书复印件。
提名人应全面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参评材料后方可填写提名书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及提供提名人资质证明文件。提名人应对拟提名项目的标准文本质量、标准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客观准确评价并作出具体提名意见。
(三)被提名人应将提名人填写的提名书及资质证明文件、经提名人审阅后的参评项目材料等,按系统要求上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标准奖:
(一)不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要求的;
(二)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根据《奖励办法》被取消被提名资格的;
(三)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相关主体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广东省、深圳市标准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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