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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推动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深圳市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盐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jhjsfw@yantian.gov.cn,邮件主题为“《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7日
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推动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土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政府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总投资不满100万元的项目直接纳入区财政局预算管理。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重点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和健康城区建设,开展项目GEP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控制投资规模、科学确定建设周期、有效提升项目品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总投资进行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统筹协调和开展项目后评价;
(二)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项目人防、消防、施工许可审批,对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稽察;
(五)区采购中心负责提供政府采购服务;
(六)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分工:
(一)单纯城市供排水、治水提质、水利项目,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纯城市环卫、市容环境、园林绿化项目,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单纯交通设施、市政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负责项目立项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前期工作,区工务署负责施工招标至项目建成移交的组织实施;
(四)综合性重大项目,以及建筑、城市公用设施、边坡治理项目,由区前期办负责项目立项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前期工作,区工务署负责施工招标至项目建成移交的组织实施;
(五)小额建设工程、装修装饰、设备购置项目,由项目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区级平台、跨部门多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单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照《盐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全区信息化项目。
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体系,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实现项目管理智慧化。
第八条 除涉及保密工程外,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及职能部门应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在线平台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批复等各项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项目提出部门应会同项目相关部门梳理政策、调研现场、深入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及紧迫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咨询论证,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咨询论证费用纳入区财政局预算管理。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土地权属、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匡算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运营管养模式等,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
第十条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后,建设单位形成请示文件报区发展改革局汇总,由区发展改革局出具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将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下达项目前期计划。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前期计划文件后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对于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项目或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建设单位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但须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增加项目可行性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主要材料及设备标准、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海绵城市建设、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估算总投资、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等项目可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编制模式。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论证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符合发行专项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增加经济测算内容。
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分析等内容,不需单独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在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次出具审批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及估算总投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应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安全、美观、实用原则,统筹兼顾好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先进性和经济性,避免过度设计,编制合理的设计方案。估算总投资不满4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后确定;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经评审后,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初步设计方案估算总投资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并重新报批。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编制达到预算深度要求的项目总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
(一)总投资不满400万元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批复项目总概算,并抄送区领导;
(二)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批复项目总概算。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总概算审核时,应提出建设施工及结决算工作计划。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在项目总概算批复中明确开工、完工、结决算工作时限。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因客观因素影响较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建设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开工建设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局重新审核项目总投资并出具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一)增加金额不满4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及区长审定;
(二)增加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审定意见调整批复项目总概算,并抄送区审计局。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应结合财政资金供给情况,会同建设单位梳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四)项目前期费用等;
(五)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总概算批复的项目;
(二)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且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项目;
(三)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且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临时性项目,建设资金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安排。
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再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局应按照草案所列项目向建设单位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的情况下,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制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区政府应当同步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建设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审定,区发展改革局对所安排的投资计划予以调整收回。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总概算批复要求调整施工图设计及造价文件,即可组织开展施工招标。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
项目总概算批复后,非公开招投标项目应在30日内开工建
设,公开招投标项目应在90日内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有关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现象,在取得项目总概算批复后,方可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及施工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工程投资控制,确保施工进度。经区政府同意的EPC项目,可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招标,原则上需在取得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动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应急工程应按照《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实施。需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建设单位在立项阶段提出申请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水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不含专家论证时间),并出具审查意见。
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实施。应急响应等级为一至三级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2小时内向市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情况特别紧急的,区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电话报告,经口头答复后先行组织实施,并应在24小时内补交认定申请。应急响应等级为四级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做出认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局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区统计局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定期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已批准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按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现场签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会同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不得将同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拆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累计追加造价不超过项目总概算的情况下,实行分类审批,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同价内工程变更,指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投资未超出
施工合同暂列金额的工程变更。单项追加造价不满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审定;单项追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征求区发展改革局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二)合同价外工程变更,指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投资超出施工合同暂列金额后发生的工程变更。单项追加造价不满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审定;单项追加造价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单项追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征求区发展改革局意见,经区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控制价中合理设置暂列金额,施工合同价不得突破批复概算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中不设暂列金额的,暂列金额视为零。
设计变更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设计变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并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件中说明原因、区分责任。由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造成追加投资、延误工期等负面影响的设计变更,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变更事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予以确认,并会同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可能造成的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区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应当依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具体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相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报告的编制,并由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由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每年通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移交项目。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管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询问、质询及特定问题的调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督查督办,对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进展延误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分管区领导或者区长进行约谈;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投资控制、资金管理、招标投标、进度安排、工程质量、结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依法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采取公示、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建设局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审批和监管职责,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项目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
(三)未按照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未按照批准设计文件施工,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的;
(七)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八)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十)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十一)未按期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二)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审等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环境事件等情形的,应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盐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暂行)》(深盐发改〔2018〕16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质效的若干措施》(深盐发改〔2021〕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