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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技能光明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时间为8月11日—8月3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31日(不含)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方式: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广场路1号办公楼6楼610(邮编518100),联系人:吴工,0755-21389055。
二、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rzjjyk@szgm.gov.cn,并在标题注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8月11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关于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18〕1433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技能光明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深光府〔2022〕23 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统筹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原则,以服务产业、促进就业为目的认定设立,是依托现有资源,围绕光明科学城建设、“8+5”产业集群发展和民生热点领域需要,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实训、技能交流等服务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
第三条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是公共实训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载体认定、补贴发放和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四条 光明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等各类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认定为公共实训基地:
(一)按规定具备相关培训资质,积极开展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实训项目(工种)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满足同时培训30人的需要;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四)在申报截止日期前1年内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200人。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当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培训资质证明;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当在申报受理后按批次组织专家完成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光明区公共实训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8+5”产业发展方向的公共实训基地名称由“光明区+产业或行业特色+公共实训基地”组成。
第三章 基地运营
第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依法依规面向在光明区求职就业的劳动者开展公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突出公共实训的核心功能,构建完备、系统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持续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技能培训能力。同一劳动者同一年度在同一公共实训基地最多可以参加1次公益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公共实训基地可组织或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价、技术交流等各类活动,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培训+就业”衔接机制,积极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掌握辖区企业技能人才需求动态,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帮助劳动者就业增收。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积极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以公共实训基地名义开展培训、竞赛、技术交流等活动,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费用。以公共实训基地名义开展活动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已获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设施设备、培训师资等情况;
(三)培训能力。公共实训基地应当提供公益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00人(原则上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档案,将培训台账及时归档;
(四)服务能力。考核基地组织公益培训、技能竞赛、座谈研讨、就业服务等活动的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
(二)公共实训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区人力资源局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补贴扶持
第十五条 获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可享受以下补贴扶持:
(一)认定补贴。获认定为光明区公共实训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考核补贴。获认定为光明区公共实训基地后,给予基地2年补贴期,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每年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局通过调研座谈、组织交流活动、组建即时通讯群等方式,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政策推送、业务咨询等服务,为公共实训基地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通知其改正。
第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力资源局核查确认的,撤销其公共实训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再具备开展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五)在认定、考核等环节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六)不服从区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和指导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补贴的,区人力资源局应当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