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光明区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光明区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光明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壮大,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现发布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指南,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
受理时间:2023年10月7日(星期六)9:00至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18:00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9月28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深光科创规〔2022〕3号)。
二、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区级综合孵化器,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器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的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3.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赁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合同期应在5年以上,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3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增加2家。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孵化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6.孵化器运营时间满一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对接、人才招聘等服务的能力。
(二)申请认定区级专业孵化器,除满足区级综合孵化器认定标准外,还需满足符合同一产业领域的入驻项目数不低于总入驻项目数的60%。
(三)申请认定区级特色孵化器,除满足区级综合孵化器认定标准外,属于留学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要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数不低于总项目数的60%,属于港澳台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要求港澳台人员创业项目数不低于总项目数的60%。其他特色孵化器可参照以上项目比例执行。
(四)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众创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提供不低于20个创业工位,并能开展创业辅导、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
3.众创空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赁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合同期应在5年以上,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4.众创空间已建成运营,入驻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不低于15个,其中创业企业和团队所占比例不低于50%。众创空间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2)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3)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入驻时限不超过48个月。
5.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入驻项目的服务需求;
6.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退出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具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能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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