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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政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行为,促进产业政策扶持项目依法合规审核,提高效率,明确责任,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066室,联系电话:0755-88101490(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engzm@gxj.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1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服务质量与效率,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审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组织专项审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专项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是评定被审计对象资格、认定资助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审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原则》)、各具体扶持计划的专项审计原则(以下简称《专项原则》)、审计报告模板等程序性规定及文书模板;
(二)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实施专项审计工作;
(三)对受委托实施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考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其审计人员受托事项的履约情况和审计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四)受理对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的异议和投诉;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负责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具体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按照审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
(二)制定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结论;
(三)及时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沟通报告审计过程中存在的意见分歧和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
(四)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管,配合开展与专项审计相关的统计、监督、检查、复核工作;
(五)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人员提供意见和协助;
(六)留存现场审计图片或音像资料,按规定做好专项审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审计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
(七)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是专项审计对象(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专项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扶持项目有关的各类资料和佐证材料;
(三)按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场核查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四)按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核查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五)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专项审计及与专项审计相关的统计、监督、检查、复核工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解答关于项目相关问题;
(六)应由被审计对象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审计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专项审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
(一)遴选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二)制定专项审计方案;
(三)送达专项审计通知;
(四)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五)形成审计结论;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审计资料归档。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委托业务的内容范围、工作要求、权责划分、费用结算、审计纪律、保密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对相应制度和政策进行解读说明,并提出具体的审计要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审计要求编制审计计划、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将审计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资料清单等信息通知被审计对象,可通过信息化方式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通知送达。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通用原则》、《专项原则》等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留存现场审计的图片、音像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遇到被审计对象不配合情况的,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解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有相关政策文件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就该问题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口径。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充分沟通,交换审计意见,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定的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出具审计报告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并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 专项审计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审计相关资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相关行业协会认证等;
(二)具备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经验;
(三)具备完善的内控机制;
(四)具备稳定的审计项目组,包括一名主审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
(五)具备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纪、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形。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参与专项资金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组主审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有丰富的审计经验,熟悉专项资金的审计要求,了解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
(二)其他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一定审计经验,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资金的审计标准,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无不良诚信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五)具备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纪、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形,未因超胜任能力执业受到处罚或惩戒。
(六)根据专项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专业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对象有除独立审计之外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对专项审计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验收评价;
(二)审计抽查复核;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开展的审计服务进行验收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审计报告数据质量、响应速度等,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项目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复核,可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专项审计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约谈提醒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安排审计人员;再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终止委托,并取消该会计师事务所中标资格。
(一)审计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主动回避情形的;
(二)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规定等不知晓或不熟悉、理解存在偏差,影响审计工作开展;
(三)不配合或虚假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四)审计验收评价等级为中的;或抽查复核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通用原则》以及《专项原则》等行为,但不影响审计结果的情形;
(五)在委托期内,审计人员因执业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被行业协会认为超胜任能力、采取训诫、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其他无法完成审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专项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终止审计,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协议;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泄露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
(二)不履行专项审计相关制度和审计准则,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出现重大遗漏、错报或瞒报等重大违规行为;
(三)利用开展审计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廉洁纪律等情形;
(四)投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夸大本单位能力和条件;与被审计对象串通,出具虚假或失实审计结论;
(五)审计验收评价等级为差的;或抽查复核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通用原则》以及《专项原则》等行为,给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期内,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协会惩戒,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行政监管处理措施;受到行政处罚;受到刑事处罚;或5名以上审计人员被行业协会认为超胜任能力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应终止审计项目或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中标资格的情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对涉及项目重新组织审计。
重新组织审计的,按照本办法另行选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要求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投诉人提供了证据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应结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处理;投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重大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可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