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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36条具体措施 提升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日前,市发改委正式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布36条具体措施,并提出将逐步提高全市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此次《办法》对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提出具体配建要求和供电规划。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

  针对老旧小区,市发改委将会同电网企业研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技术发展、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积极推动其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预留合理电力容量,充分保障供电需求。

  《办法》还提出,城市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方面,《办法》提出,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换电设施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鼓励移动充电技术应用,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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