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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光明区2023年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资助项目申报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吸引规模优势明显、经济效益突出、综合实力雄厚的优质企业落户光明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资助。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5:18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5000万)

组织部门: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申报日期:2023-10-16 /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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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关于发布光明区2023年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资助、高管人才引进奖励资助等2个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2〕9 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现发布光明区2023年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资助、高管人才引进奖励资助等2个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13日

  光明区2023年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2〕9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

  支持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四上”企业落户。

  (二)支持范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在我区落户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纳统且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申请落户资助。(注:落户资助是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落户资助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取得产业用地的企业不得申报落户资助)。

  (三)支持标准

  1.支持头部企业落户:“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在辖区设立的全球总部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世界500强”在辖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0万元奖励。“中国 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在辖区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2.支持骨干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支持中坚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4.支持“四上”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光明区正常生产经营。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企业自注册至光明区后或在光明区近三年内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之中。

  (五)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六)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纳统且达到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支持标准中的资质条件。

  (七)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且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后两年内在光明区没有新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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