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龙华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2023年龙华区第二批人工智能企业投融资奖励项目申报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3年龙华区第二批人工智能企业投融资奖励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深圳市龙华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我局现开展2023年龙华区第二批人工智能企业投融资奖励项目受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工智能企业融资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人工智能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应为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
(三)申请融资奖励的,若融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融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融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融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融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工智能企业投资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从区外新引进人工智能企业落户于龙华区,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投资奖励的,若投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投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投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投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投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本操作指引中所述的新引进企业,是指2021年10月8日后,企业首次将注册地迁入龙华区,且申请之日时迁入龙华区时间不超过2年。
二、资助标准
(一)经评审,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经评审,对新引进人工智能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际投资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时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流程
企业注册账号——账号审核(已注册的不需重复注册)——网上填报资料——网上初核通过——网上打印申请表格——纸质材料提交受理。
(二)网上申报地址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法人登录→搜索需要申报事项→在线办理→选择办理区域“龙华区”→填写表单→上传材料。
(三)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及地址
另行通知。
四、申报及受理时间
2023年12月1日9:00至2023年12月31日18:00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11月28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人工智能类(含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人工智能芯片及智能传感器、支撑深度学习的大规模计算平台及海量数据库、人工智能硬件终端、人工智能系统集成等)独立法人机构以及区内外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等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 30%、不超过 2000 万元资助。
每年资助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 2 家。
第五条 支持建设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
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的(基本条件除达到区级孵化器要求外,还需满足“入驻人工智能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比重达 70%及以上”),连续 3 年每年经审计后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 50%、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需年度考核通过)。对入驻龙华区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 20 万元
的房租资助,每家企业最长资助 3 年。
每年认定的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不超过 3 家。
第六条 推进人工智能应用
支持人工智能与工业、服务业等的融合应用,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人工智能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应用、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等的企业(项目),经审核,分别给予省级 20 万元、国家级 3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项目),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按照国家级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人工智能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
鼓励市场主体(非代理机构)购买人工智能初创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于区内首购龙华区人工智能初创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审计,给予实际交易金额 30%、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人工智能投融资项目
(一)经评审,对近 2 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
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
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经评审,对新引进人工智能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 2
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际投资资金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同时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
第九条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认定为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
元奖励,入选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
对经认定通过,在龙华区举办的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一年内落户龙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估确有产业化潜力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涉及资助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金额预算总量控制。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
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分批资助的,按获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不迁离我区(本措施第八条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违反承诺的,须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中“近 2 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
2 年内。“上年度”指上一个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提及的评审、认定、评估、审计、年度考核等均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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