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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联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更高标准建设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有效承接港澳高校及重点企业转移转化项目,打造“一园一城”科技创新合作联动“样板园区”,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编制了《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根据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2月5日至2023年3月6日(共计31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馈: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562室,邮编:518107,联系人:钟工,联系电话:88210472,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反馈: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Kcjkczx@szgm.gov.cn,邮件主题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业务咨询:钟工,联系电话:88210472。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2月4日
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联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更高标准建设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有效承接港澳高校及重点企业转移转化项目,打造“一园一城”科技创新合作联动“样板园区”,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基地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立,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基地运营机构”)负责运营。
第四条 区科创局作为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定基地支持政策;
(二)负责审议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审议基地运营机构遴选、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审议基地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第五条 区科创中心作为基地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基地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运营年度资金预算;
(三)负责拨付基地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四)负责组织开展基地运营机构遴选、考核与退出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工作;
(六)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地运营机构作为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引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基地及在孵企业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基地运营管理整体情况;
(五)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
(六)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地运营机构考核
第七条 基地运营机构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基地运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职责,或严重违背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责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
(三)基地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基地运营机构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别予以100%、90%、80%、70%的年度运营费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运营费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科创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基地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1.法定代表人拥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2.核心成员(含技术、研发、财务等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3.港澳(含公民、留学生)人数占比不低于25%,港澳人员股权占比不低于20%,且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四)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须设立公司,并于入驻通知书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
(五)企业申请入驻基地的,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入驻基地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核心成员无失信行为(以企业来源地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项目申请入驻基地的,申请入驻基地时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六)企业(项目)有明确的创业计划,以及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七)企业(项目)法定代表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只能在基地内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企业(项目)向基地运营机构提出入驻申请。
(二)资格初审。基地运营机构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资格复审。区科创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从团队配置、技术优势、创业计划、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复审合格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区科创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
(五)入驻审议。区科创局结合区科创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基地空间现状等情况,对企业(项目)入驻进行审议;
(六)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审议通过后,由区科创中心核发《入驻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基地运营机构、基地共建方签订孵化、入驻协议,并同步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七)企业(项目)入驻。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三条 场地配置
区科创局结合基地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长3年租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场地变更
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企业考核
第十五条 区科创中心在免租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参加由区科创中心组织的考核;
(二)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
(三)对基地环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四)未在基地正常开展工作(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办公);
(五)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在孵资格。
第六章 企业退出
第十八条 免租期满退出
免租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入驻协议要求退出基地,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 主动申请退出
免租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基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勒令退出
对不再符合基地入驻条件或严重违反入驻协议,以及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企业,区科创局有权取消其基地孵化资格,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遴选的基地运营机构和已入驻企业(项目),其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申请入驻但尚未核发《入驻通知书》的企业(项目),其入驻、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驻基地的台湾企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