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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商业分项)项目申报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以下简称《商贸物流办法》),为做好本年度《商贸物流办法》(商业分项)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01 10:16:16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5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申报日期:2023-03-25 / 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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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商业分项)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以下简称《商贸物流办法》),为做好本年度《商贸物流办法》(商业分项)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商贸物流办法》规定的在前海合作区内从事商贸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主体。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商贸物流办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

  四、申报时间

  2024年3月25日—4月29日。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资金申请表

扫描件,见附件1

2

申报承诺书

扫描件,见附件2

3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系统自动联网获取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5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结合实际三选一)

租赁场地情况

租赁合同

扫描件

2023年涉及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并作情况说明

扫描件

2023年涉及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自有场地情况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2023年全年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扫描件

自有场地尚未入驻使用的,需提交与前海合作区管理局签署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扫描件

无偿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场地情况

第三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2023年全年租赁合同

扫描件

与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6

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扫描件

7

授权书

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见附件3;扫描件

8

2023年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社保部门出具的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的相关材料;见附件4,扫描件

9

机构信用信息资料

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完整版扫描件

10

港澳资机构需提供(非必要,是则适用;三选一)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扫描件

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扫描件

(2)港澳投资者为个人

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扫描件

11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授权委托书。

扫描件

12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扫描件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材料说明

第三十条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体现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的占比不低于5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扫描件

2.“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相关材料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的相关证明/证明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业的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一条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开业照片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新闻报道及网页等;扫描件

2.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3.商户开业信息明细表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开业照片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新闻报道及网页等;扫描件

2.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3.新开业不同区域首店证明材料

扫描件

4.品牌或商标国内注册信息

扫描件

5.“国际奢侈品牌”榜单、“全球零售力量250强”榜单、“CCFA中国时尚零售百强”及对应情况说明

一是提供申报主体所在榜单(盖章);二是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扫描件

6.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描件

第三十三条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开业照片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新闻报道及网页等;扫描件

2.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3.品牌或商标国内注册信息

扫描件

4.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证明文件(非必要,是则适用)

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证明文件根据《商贸物流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八)(九)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5.合作协议书(非必要,是则适用)

“香港本土品牌”需提供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举办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6.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第三十四条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开业照片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新闻报道及网页等;扫描件

2.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第三十五条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开业照片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新闻报道及网页等;扫描件

2.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3.经营支持明细表(非必要,是则适用)

详见附件6;扫描件

第三十六条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开业照片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新闻报道及网页等;扫描件

2.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3.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类,零售类,品质书店类,健身类或影院类的相关证明文件;

星级酒店提供评定相关证明;零售类、书店类商户提供行业证明等;影院类企业提供电影放映许可证等;健身类企业需提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等;扫描件

第三十八条

1.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活动实际支出,包括促销费用、推广费、物料费相关情况扫描件

2.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材料

包括采购合同、第三方专业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承诺书等;扫描件

3.活动相关证明资料

包括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新闻报道及网页,体现活动实际支付费用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4.活动报备相关材料

扫描件

  六、材料提交要求

  (一)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个人申报的材料无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但需每页签字。

  (二)本《申报指南》申报材料所提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四)本《申报指南》申报材料所提的扫描件,是指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由“领补贴”专区进入商贸物流模块,正式启动申报后,该模块将显示“申报中”,届时请按要求注册账号,并通过线上提交材料。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审核。前海管理局根据《商贸物流办法》及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在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主体收款账号信息(法人单位)等相关资料,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商贸物流办法》规定为准;

  (二)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三)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