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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应急管理各领域人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相关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宣培科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结合盐应急〔2021〕1号文实施情况,拟制了《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4月1日前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反馈。邮箱账号:yjjfzk@yantian.gov.cn。并请在主题上注明“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意见征集”字样。
二、邮寄反馈。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130号盐田区文化馆6楼,并在信封上注明“修订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我们真诚期盼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库统一管理,为全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应急管理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和本区实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一级分类,包括5个专业领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第二级分类的专业组别,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 结合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体制机制调整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统筹组建、维护和服务,并具体负责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综合管理类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产生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
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产生,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
第二章 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家接受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在日常咨询评价、巡查检查、事故调查以及应急管理中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应邀参与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
(二)对全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
(四)为我区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
(五)为我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审批、技术审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为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七)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八)完成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评审、验收、巡查检查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全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和本领域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接受委托任务时,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单位相关制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项,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五)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委托任务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的时限要求,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基本条件和产生程序
第十条 应急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热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事业,客观公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较丰富的事故和灾害救援、调查、现场安全管理等经验。
(三)学历、工作、技能经历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12年;
2.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10年;
3.硕士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8年;
4.博士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满5年;
5.属于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经提供相关材料,条件可适当放宽。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具备高级职称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注册安全评价师(二级及以上)证书并在获得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的,优先考虑。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常居深圳中、东部片区,能第一时间响应的专家优先考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六)未出现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产生程序:
(一)区应急委成员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并将专家按时间灵活度分为常备专家和机动专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7天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颁发专家聘书,聘任期原则上为3年,聘任期时间自聘任之日起计算,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解聘,且造成后果由专家个人承担: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或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专家工作证明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保密要求,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三)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四)被委托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不参加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承办或委托的活动的;
(六)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以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应急管理相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
第十三条 对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对专家名单进行动态增补,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与当前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专家动态增补情况在区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二)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经区应急管理部门与专家沟通后终止资格。
第四章 专家的服务与培训
第十四条 坚持“行业对应、业务对应、场景对应”的原则,采用“随机抽取、规范有序”的方式,由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从专家库中委托专家;对专家库中专家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在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委托库外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履职情况,详细记录本次专家工作任务内容、时间、地点、行业等信息,形成存档记录并提交给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的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定期地针对典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开展日常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专家活动,建立日常联络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汇总专家意见或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盐应急〔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