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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文化产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我局在前期广泛调研并充分征求、吸收文化产业园区、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区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包括《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18:00前反馈至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2月4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龙岗区文化产业特别是数字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加快规划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基地和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从而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作出贡献,参照《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有关精神,并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立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下称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并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规模,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专项经费的决策机构,由分管财政和宣传、文化产业的区领导任召集人,下设办公室,设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
1.审定专项经费扶持政策;
2.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的评审制项目、“一事一议”项目扶持经费安排;
3.需要联席会议审定的其它事项。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是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专项经费申报指南及相关配套文件;
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核准、经费拨付、跟踪管理等工作;
3.建立和管理扶持单位、扶持项目档案;
4.编制扶持经费年度预算和必要的总结评估文件。
第四条专项经费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统计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部分数字创意企业须符合相关法定资质)。
本细则所扶持文化产业类别,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作为判定依据。
本细则所扶持数字创意产业类别,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及《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号)等政策文件作为判定依据。
第二章通用扶持条款
第一节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一)以多栋建筑和户外公共配套空间组成的围合式特定区域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特色工业园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近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鼓励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参与A级景区创建工作。达到《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可按照该细则中的相关条款申请评A、创A扶持。
第六条鼓励文化产业楼宇建设。
非文化产业园区内的独栋楼宇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楼宇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特色工业园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近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文化产业专类空间建设。
非文化产业园区的独栋楼宇、街区、园区的部分集中空间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特色工业园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近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鼓励中小微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对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在经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中小微文化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单价的25%最高不超过3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场地(办公、研发、展示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节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九条支持本地重点企业发展。
(一)对IPO上市文化企业和“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上市扶持和挂牌扶持。扶持办法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对近两年内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市级奖励的50%配套扶持。
(三)对近两年内被认定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并得到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给予市级奖励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奖励。
(四)对未入驻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和文化产业专类空间且在近两年内被认定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按照第八条标准给予场地房租扶持。
第十条鼓励区外重点企业落户。
(一)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类项目,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扶持。
(二)对近三年内迁入我区的IPO上市文化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按照其迁入设立后三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近两年内迁入我区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提高原创研发水平。
对年纳税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研发的具有专利权的原创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经评审给予单个项目实际研发总费用的30%、单个项目和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的原创研发扶持。
第三节推动企业拓展海内外市场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积极参加交易展会。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对自行参加经认可的国内外交易展会的文化企业,已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按实际发生展位租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市区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租金总费用;未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按实际发生展位租金的60%给予配套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政府组团参展扶持。对文化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组团或委托区内机构组团参加的国内外交易展会而产生的展位费用(包括展位租金和展位搭建费)给予全额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每年累计不超过16万元;对受托组展的单位,根据展会举办地点的不同按照每个展会国内5万元、国外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组展费用扶持。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对近两年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市文化贸易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年纳税超过100万元的文化企业在海外控股设立的销售实体,经营满两年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制造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原创研发型和中介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四条支持内容原创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
对年纳税超过30万元的文化企业在龙岗创作并于近两年内在龙岗首演的原创舞台剧给予国内外商业巡演奖励。在国内演出30(含)-5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场及以上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境外演出30场及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舞台剧所获奖励不得超过其门票销售总收入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奖励最高也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建设。
对文化企业建立“互联网+”、“电影+”、“音乐+”、“书店+”、“演艺+”、“艺术+”等文化消费创新空间进行专项扶持。经评审后单个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进行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节推动产业配套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支持构建产业服务平台。
(一)鼓励举办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对分会场按照“奖补结合”方式、对配套文化活动按照补贴方式进行扶持。给予每个分会场举办单位30万元补贴,并给予被市文博办评定为优秀分会场的举办单位市级奖励的100%配套奖励;给予每个配套文化活动组织推广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二)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文化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融资。
(一)鼓励重点文化企业积极利用金融贷款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对近三年内获得银行贷款、贷款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且已执行完贷款合同的企业,按3%利率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鼓励重点文化企业积极争取国有或商业银行的创新融资服务。对通过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获得贷款业务的企业进行全额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保护知识产权。
(一)支持文化企业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对专利持有者和版权登记者进行扶持。其中,对发明专利持有者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中的专利条款进行扶持;对持有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证书的企业,专利证书达到20件及以上的,给予每件证书2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登记费用扶持;对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书的企业,登记证书达到50件及以上的,给予每件证书1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登记费用扶持。
(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对企业成功维权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除外)给予50%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一)支持文化产业领域行业协会开展经备案的行业专业培训。每举办1场专业培训给予组织单位5万元扶持,每家协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参照区重点文化企业的扶持标准给予文化产业领域行业协会办公房租补贴。
(三)支持美术产业类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经认可的市外创作活动。每场省内、省外创作活动分别给予组织单位5万元、10万元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举办行业活动。
对文化企业和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文化产业行业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组织推广费用的50%进行分类分级扶持,每家单位限每年申请扶持一次。其中:高端赛事活动由国家部委、广东省政府或深圳市政府主办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广东省直部门、深圳市直部门、龙岗区政府或国家级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主办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龙岗区直部门或广东省级、深圳市级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主办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除高端赛事活动以外的其他行业活动,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事一议”项目给予扶持。
第一节影视动漫业
第二十二条支持剧本研发创作。
对区内影视企业近五年内创作的原创影视剧本,在成片之后可给予10万元剧本创作奖励。获得剧本创作奖励的作品满足相应条件的可同时申请第二十三至二十八条的相关扶持。
第二十三条支持解决融资难题。
(一)加快推动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联合区内外专业基金成立影视产业子基金,通过项目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区内影视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二)对区内影视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从专业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设备的,给予租赁费用30%、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二十四条支持影视拍摄服务。
(一)鼓励影视拍摄制作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并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闲置土地、新建楼宇等既有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和后期制作基地。对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制作基地,给予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扶持(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特色工业园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
(二)鼓励影视企业在我区取景拍摄。对在我区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制作基地内租赁取景场地、影棚、器材、道具、服装以及剧组办公室拍摄制作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的区内影视企业,待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后,按照每部作品租赁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拍摄补贴;租赁方为区外影视企业的,则按照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内拍摄制作基地扶持。
第二十五条重点支持影视后期制作服务。
(一)制作补贴。对委托区内专业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进行原创影视作品的画面剪辑、音频制作、视效制作、整片调色等后期制作业务或原创动画作品的全过程制作业务的区内影视企业,待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后(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须在片尾字幕署名,下同),按照每部作品制作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制作补贴;委托方为区外影视企业的,则按照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内专业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扶持。
(二)获奖奖励。区内专业影视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作为获奖主体,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和国际A类电影节中的柏林、戛纳、威尼斯电影节后期制作奖项(含提名,下同)的,获得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和中国金鸡百花奖后期制作奖项的,获得其他国家级大奖(金鹰奖、华表奖、飞天奖、金猴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后期制作奖项的,给予制作费用80%、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150万、100万元获奖奖励。
(三)票房贡献奖励。区内专业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独家制作、排名首位制作的区内电影企业的原创电影作品,票房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对制作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票房收入超过1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
(四)软件购买补贴。近两年内区内专业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购买正版专业制作软件的,给予购买费用的3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五)重点制作企业落户扶持。对满足第(二)款条件的区外专业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落户,分别给予200万、150万、100万元落户扶持;对独家制作的动漫电影作品票房收入超过1亿元的区外专业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落户,给予100万元落户扶持。
第二十六条重点支持影视发行服务。
(一)对委托区内影视发行企业独家发行或排名首位发行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的区内影视企业,待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后,按照每部作品发行费用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宣发补贴;委托方为区外影视企业的,则按照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内影视发行企业宣发扶持。上述电影作品综合收益(含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中国电影票房”平台公布的院线票房总收入、央视电影频道收入、网络平台收购收入、航空发行收入,以及农村、部队等二级市场发行收入,下同)超过1亿元和10亿元的,则分别按照发行费用的50%和10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二)对区内影视企业原创院线电影给予首映礼(式)扶持。对影片主创人员参加的首映礼(式)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电影作品综合收益扶持奖励。在对区内电影企业近两年内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公映的原创电影给予50万元扶持之后,再根据其综合收益的2%、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给予奖励。
(四)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奖励。对近两年内在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搜狐视频、乐视视频、PP视频、咪咕视频播出且与视频网站实际分成收益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按照其与视频网站分成收益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五)国外发行奖励。对近两年内区内影视企业获得放映或发行许可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销售出口国外市场并在国外电视台、电影院和知名网络平台播映的,按照出口国家所在区域的不同,给予每部作品每出口一个国家5万或10万元国外发行奖励,每部作品和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均不超过60万元。
(六)影视作品播出奖励。对近两年内区内影视企业的原创动漫作品、原创电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少儿频道和纪录片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80万元,在排名前五(以播出前一年的CTR排行榜单为准)的省级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在其他省级卫星频道和少儿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同一项目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七)影视精品获奖奖励。区内影视企业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和国际A类电影节中的柏林、戛纳、威尼斯电影节作品类主要奖项或提名的,分别给予500、300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和中国金鸡百花奖作品类主要奖项或提名的,分别给予300、100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家级大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鹰奖、华表奖、飞天奖、金猴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作品类主要奖项或提名的,分别给予100、5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或提名的,分别给予50、20万元奖励。
(八)超高清内容扶持。对区内影视企业制作并被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4K、8K超高清内容,给予市级扶持的50%配套扶持,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支持重点影院发展。
(一)扶持影院规模化发展。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龙岗区、影院
分布在区内外(影院总数不少于3家)但在龙岗区内合并会计报表并合并纳税的影院公司,年票房营业总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票房总收入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扶持。
(二)支持影院放映本地电影。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龙岗区的影
院公司放映区内影视企业的原创电影,按照每部作品在该影院公司的电影总票房收入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放映补贴。
第二十八条支持影视版权衍生开发。
对区内影视企业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全国公映或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后的衍生开发版权,授权给玩具、珠宝、服装、游戏、出版、演艺等企业进行周边产品开发并投入市场销售的,按照其版权授权分成收益的20%、单个版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衍生开发奖励(每部影视动漫作品仅限奖励一个版权)。
第二节游戏电竞业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游戏。
(一)对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的游戏取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单个项目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游戏企业自主开发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游戏,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第(二)款条件并被选为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总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游戏的,再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鼓励发展电子竞技俱乐部。
(一)俱乐部落户奖励。对迁入我区的顶级俱乐部(上年度“体坛加”电竞联盟评选的“中国电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前十名或《电子竞技》公布的俱乐部积分排行榜前十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落户奖励;对迁入我区的次级俱乐部(上年度“体坛加”电竞联盟评选的“中国电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第十一至二十名或《电子竞技》公布的俱乐部积分排行榜第十一至二十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落户奖励。
(二)俱乐部参赛奖励。俱乐部获得顶级国际职业赛事(总奖金额超过1000万元,下同)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80、50、30万元;获得顶级全国、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总奖金额超过300万元,下同)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50、30、20万元;获得次级全国职业赛事(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下同)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30、20、10万元;获得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赛事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20、10、5万元;获得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10、5、3万元。
(三)俱乐部房租扶持。对未入驻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和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的电竞俱乐部,参照第八条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第三十一条鼓励举办电子竞技赛事。
(一)对电竞企业组织举办的电子竞技赛事,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扶持条件的,按照对应条款进行扶持。
(二)对电竞企业组织举办的电子竞技赛事,不符合第(一)款扶持条件的,根据赛事不同级别分别给予组织费用(包括场地租赁、宣传推广、选手奖金和品牌授权费用)50%补贴:顶级国际职业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顶级全国、次级国际职业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次级全国职业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二条鼓励建设电子竞技场馆。
对区内企业投资兴建的电子竞技场馆,可以按照区内配套文体设施政策进行支持,也可以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行扶持。
第三十三条鼓励电竞企业依法纳税。
对区内电竞企业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及1亿元的,按照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100万元、200万元财力贡献奖励。
第三节网络视听业
第三十四条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分成收益配套扶持。
对文化企业原创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综艺、网络影视、网络小视频、游戏电竞节目直播(转播)以及其它网络视听节目(下同),获得相关视听平台分成收益的,按照分成收益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扶持。不能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重复申请。
第三十五条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奖励配套扶持。
对文化企业原创的网络视听节目获得相关视听平台奖励的,按照所获奖金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网络视节目进行版权交易配套扶持。
对文化企业原创的网络视听节目版权被相关视听平台收购的,按照版权交易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配套扶持。
第四节创意设计业
第三十七条鼓励设计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对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业设计以及时装、包装、装潢、饰物装饰、美术图案等专业设计的创意设计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的,按照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持续在“规上”企业库,每年再分别给予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第三年申请)。
第三十八条鼓励专业设计企业积极参评参赛。
对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业设计以及时装、包装、装潢、饰物装饰、美术图案等专业设计的创意设计企业,以法人单位为设计主体获得如下奖项的给予奖励:普利兹克建筑奖提名和获奖者,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0万元;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ADC年度奖、金铅笔奖、Pentawards包装设计奖、APIDA亚太室内设计奖最高奖获奖者,奖励50万元;红星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以及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最高奖获得者,奖励30万元。
第三十九条重点扶持工业设计龙头企业和集聚载体。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均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对被认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奖励。
第五节其他
第四十条鼓励港澳居民创办数字创意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港澳青年与本地青年同等享受创新创业补贴。港澳籍青年到龙岗创业研发的数字创意类项目、开办的数字创意类企业,均可同等享受前述所有扶持政策。
第四章申请受理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申报、受理和审议。
(一)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并依照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规模等综合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制订和发布相关申请指南、操作规程,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请。
(三)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评审和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含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的相关科室专项负责,形成相互监督的项目评审操作制度。
(四)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含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五)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含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财政局提出,区财政局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联合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含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四十二条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节的,取消其申请专项经费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若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并拒不归还相应资金的,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经费扶持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数字创意产业类企业、协会除可申请专用条款扶持之外,也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用条款扶持。
第四十四条第五至四十条中,除第十一条、十五条为评审制项目外,其他均为核准制项目。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2017年5月10日印发)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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