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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全面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着力提升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开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主要包括: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引进与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资助人才创新创业、遴选奖励杰出人才和支持人才载体建设。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南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一)党政机关
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的党政机关部门。
(二)人才载体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人才服务机构
以人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单位与社会组织。
(四)创新创业人才
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南山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
熟练掌握某行业、某领域专门技术知识,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才。
第二章重大人才项目和重点人才工程
第五条支持党政机关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支持经费视工作内容依政府决策程序个案申请。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
(二)举办各类主题人才招聘活动。
(三)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四)开展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五)举办重大人才活动。
(六)遴选奖励对南山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建设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付产业园物业租金及运营服务、举办活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第三章人才引进和举荐奖励计划
第六条设立南山伯乐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相关工作。对引进人才的单位按深圳市人才伯乐奖发放条件和标准给予等额奖励。每年对同一单位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项目,根据人才项目类别,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
第八条依托南山区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综合智力优势,建立一批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其为辖区内企业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医疗器械、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经人才培养基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技术人才输送落地在南山区内企业,并与企业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按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培养基地奖励。每年度对同一单位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经区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每人可给予税后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人才培养和发展奖励计划
第十条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市级设站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对优秀实训基地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二条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支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四上”在库企业开展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
第十三条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人才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南山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探索建立南山区海外人才驿站,创新海外人才归国、离岸创业服务模式。对驿站完善必要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开展人才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海外人才相关的活动等,给予年度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领航人才”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每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南山区“领航人才”配偶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区内重点企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和学术研讨等公益性质活动,参会企业达100家且参会人数达2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参会企业达50家且参会人数达1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人才创新和创业奖励计划
第十八条对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依法纳税,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对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在南山区新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补助。每人限资助一次。
第二十条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在南山区创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按市评定的特别优秀、一等、二等和三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的优秀人才在南山区创办企业。对公司成立三年内,人员规模5人(含)以上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实际入股资本达30万元的创业人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3年期的生活补贴。
第六章南山“工匠精神”奖励计划
第二十二条对经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50%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对经市认定为“鹏城工匠”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的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企业、院校、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等单位举办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列入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公布的当年度竞赛计划的,给予举办或承办单位资助。
(一)举办或承办市级二类竞赛或区级一类竞赛的单位,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二)举办或承办区级二类竞赛的单位,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对参加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选手,分别给予税后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先进制造业企业中在操作领域有特别本领的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人,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人,最长资助期为5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资助的单位可不受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条件的限制。
(二)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项目和团队项目、“领航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创业人才生活补贴项目、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博士后设站单位项目(企业除外)、南山伯乐奖项目(企业除外)、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单位、区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金不受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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