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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我市基础科学研究,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取得重大突破,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发展,加快建设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根据我市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全球科技创新新态势,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以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为抓手,以高水平科研平台为支撑,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突破口,聚集全球创新资源,着力在基础、前沿、源头研究领域爆发出重大科技成果,着力实现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着力在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上率先突破、做得更好,掌握创新主动权、发展主动权,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尖兵,努力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创意之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支撑。
到2022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全国领先,部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跻身全球中高端,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地。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4.28%,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4.1%,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0%。
到2025年,基本建成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居国际前列,高新技术产业整体迈向全球中高端,成为推动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4.5%,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5.0%,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2.4%。
到2035年,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创意之都,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全球领先,高新技术产业引领全球发展,跻身世界创新型城市先进行列。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6.0%,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10%,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5.7%。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重大基础研究专项,建立目标型科研项目管理体系,发现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
紧密结合超大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生物与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和医疗器械等技术领域,从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出科学问题和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实施重大基础研究专项,构建对标前沿、主动布局、联合决策、专业服务、持续支持的管理体系。
1.建立战略咨询工作机制。依托战略科学家,开展基础研究战略咨询,研判发展趋势,对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和重大基础研究课题提出咨询意见。
2.建立政府与专家联合决策机制。市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若干领域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由政府部门和科技、产业、经济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编制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课题清单,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估实施效果。
3.创新项目评审制度。优化项目评审,建立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主动遴选国内外高层次评审专家。实行“主审制”,科学制定项目筛选程序。建立专家遴选方法与评审信息公开、结果反馈公示、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4.推行项目专业化管理。组建或将现有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5.对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后续科研和成果产业化。
6.实行基础科研绩效分类评价。制定符合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标准,建立长周期评价、同行评价和效能评价差异化的评价机制。
7.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引导更多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基础研究。联合国家部委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探索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研究任务新机制。支持企业、社会组织设立基础研究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
(二)扩大科研自主权,建立融合型科研组织体系,实现基础研究与技术研发协同突破。
鼓励科研机构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不同科研组织特点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产、学、研、资、介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
8.建立基础研究费正常增长机制。实施科研机构绩效分类评价,实行财政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科研经费、企业委托及转化收益相结合的经费管理制度。采取以事定费、事前资助、基金等多元化支持方式推进基础研究机构建设。
9.下放基础研究立项权。赋予高等院校及科研人员科研选题权,将基础研究立项权下放至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一流学科。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下放标准,稳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卫生领域基础研究项目。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基础研究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稳定支持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科研的重要依据。
10.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联合研究、委托或联合建立实验室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机制。
(三)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突破型实验室体系,解决科技基础资源制约。
立足于补齐科技基础短板,推进未来网络试验设施、深圳国家基因库(二期)、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二期)建设,以全球视野、国际标准,科学谋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创新载体体系,形成布局完整、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创新载体发展体系。
11.规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以生命、材料、能源、空间和天文、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为重点,集中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争取引进高能同步辐射光源等具有稀缺性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适时筹备论证一批后备项目,形成梯次接续、有序推进的建设格局。
组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中心,探索“政府所有、委托运营、开放共享”的运营管理机制。到2022年,力争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12.加快布局高精尖实验室。优先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实验室落户深圳,积极布局组建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大科学时代科研规律的科学研究组织形式,高水平建设实施,提升基础源头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努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13.布局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强深圳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国家、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4.优化调整重点实验室布局。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标准、高质量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完善重点实验室体系和认定管理办法。持续支持著名科学家牵头组建科学实验室。
制定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标准,对现有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调整,对领跑型、并跑型重点实验室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对长期跟跑型重点实验室重新确定研究方向和任务,对老化僵化重点实验室予以撤、并、转调整。探索组建以学科为核心的创新载体集群,开展重大科学问题联合研究。
(四)支持科技人员潜心基础研究,建立成长型激励体系,打造新时代一流创新人才。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以“培养人才”为核心的梯次型资助体系和评审机制,建立从博士(后)到优秀青年、杰出青年的人才成长若干周期支持机制,切实增强潜心基础研究的获得感,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新时代创新人才。
15.设立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聚焦研究探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资助体系,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力争取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始创新成果,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16.设立深圳市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支持取得博士学位3年内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科学研究与探索,培养一批后备科技人才。
17.设立深圳市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18.设立深圳市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创新研究,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19.加强顶尖人才支持力度。围绕深圳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组建全球顶尖的科学家领衔成立非营利性法人科研实体或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5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推动在前沿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
20.加大基础研究奖励力度。增加深圳市自然科学奖励名额和奖金,对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重要创新性成就的团队及个人予以重奖。
(五)扩大开放合作,建立政府间科技合作体系,配置全球顶尖创新资源。
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基础科研开放合作,统筹运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增强我市集聚和配置全球基础研究资源的能力,提升基础研究国际化水平,形成政府引导、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链接全球的丰富创新网络。
21.升级“深港创新圈”计划。推进深港两地基础研究深度合作,允许香港公营科研机构直接申请深港创新圈项目,市财政资金可根据立项合同在香港开支。
22.拓展国际合作联合资助计划。建立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国外知名大学、城市与国际科研组织的科技合作机制,分步拓展国际合作联合资助国别,支持在合作框架下实施重大基础研究联合攻关。
23.支持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按照“国际前沿、国家战略,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强化合作,区域协同”原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发起或深度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统筹协调。发挥市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集中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和开放合作,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突出原始创新与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加大基础科学研究的投入力度。加大市区两级财政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科学研究。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科研诚信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基础科学研究投入回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坚持科研诚信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四)营造全社会崇尚科学热爱科学的氛围。弘扬科学家精神,大力开展科学普及,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勇攀高峰的良好学术氛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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