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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二)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
(三)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
(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类。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类。
(六)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
(七)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类。
(八)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类。
三、具体内容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2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2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2亿元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的0.5%给予奖励,合计最高1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100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在龙华驻点的市级及以上金融类行业协会一级分支机构(需经协会会员大会同意并在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金融机构包括以下七大类: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含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是指由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提供外包服务;以及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征信、评级、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获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专业金融法人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龙华区注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7.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
(四)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需于2016年5月17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华区。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六条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600万元,所购房屋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符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类行业协会、其他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0%、最高500万元给予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单个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在龙华驻点的市级及以上金融类行业协会一级分支机构(需经协会会员大会同意并在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龙华区购置办公用房;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龙华区租赁办公用房,在奖励申请时间内有搬迁办公地址的可累计计算合同期限。
【金融机构扩张奖励】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七条金融机构扩张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增加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至2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增资奖励,多次增资可重复申请,但增资后实缴注册资本的增加量仍处于同一档内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二)对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区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龙华区的,按并购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至30亿元、30亿元(含)以上至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四)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金融机构扩张奖励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八条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
(一)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融资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融资服务,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金融机构给予实际完成项目融资规模1%、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经认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对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给予项目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1%、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金融机构以投贷联动的形式,投资于区内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此奖励最多可连续享受三年。
(四)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证券化融资的项目,对金融机构给予实际完成项目融资规模1%、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龙华区设立或升级改造科技支行,对每个获得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支行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支行为龙华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总额每达到5000万元,给予科技支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科技支行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绿色贷款”,对金融机构给予年发放绿色贷款总额1%、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七)风险代偿。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且年度贷款担保额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发生风险的20%,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的风险代偿;对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信用贷款、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融资的银行,按照坏账损失的20%,单个银行每年最高500万元进行风险代偿。
(八)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按保费收入的10%,对金融机构进行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四)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九条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投资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发生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股权投资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代偿。
(二)股权投资企业对区内单个企业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四)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条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
(一)对新落户金融机构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进行奖励,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分5年进行奖励,前3年按个人每年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个人每年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每个机构不超过5人。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资金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10亿元(含)以上至50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5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
(二)对与我区金融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或“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等奖项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10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我区金融人才可依照龙华区人才政策,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参照龙华区龙舞华章人才政策和龙华区重点企业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四)金融人才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时,自行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予重复扶持。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及个人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四)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银行(含村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金融机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参照其上一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及第五条实缴注册资本要求。
(四)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或以上。
(五)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创新奖励】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金融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请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三)已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
(四)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金融机构创新奖励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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