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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英才荟”人才住房支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福田英才荟”人才安居工作力度,规范“福田英才荟”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9﹞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福田英才”配租区政府筹集的住房和相关租赁管理活动。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相关部门认定的“福田英才”,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未领取任何形式的租房货币补贴,领取过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但自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已满1年的除外;
(五)申请人未在本区享受其他形式的人才住房政策。
第四条申请人根据本办法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的,不影响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安家补助等非住房优惠性质政策。
第三章内容与措施
第五条已获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孔雀人才的“福田英才”,选择人才安居住房的,按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标准缴交租金。
第七条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申请人已婚或单亲的,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左右;申请人为单身的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左右。
具体配租面积以房源实际为准,申请人可以自愿认租低于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但视为其已按标准配租,不再给予货币补贴。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区住房建设局按条件配租房源。若因房源不足无法配租,申请人须等候新筹集的房源。若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放弃配租房源,自放弃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递交申请。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册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站注册并提出申请;
(二)窗口办理。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资格复审。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根据房源实际进行配租。若因房源不足无法配租,申请人须等候新筹集的房源;
(四)签订合同。区住房建设局通知申请人领取租赁合同等材料,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已签订的合同、保证金支付凭证等材料返回区住房建设局。
(五)办理入住。申请人到区住房建设局领取租赁合同、入住通知书、开户证明(水电煤)等材料,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租赁期内承租人在职情况、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建设局,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退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离职的,应当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二条承租人离职后仍在本区内其他单位就职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持新入职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就变更后信息与区住房建设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内,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应当自相关合同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告知区住房建设局,并腾退原承租住房交回区住房建设局。
第十四条区住房建设局在人才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醒承租人需办理退租手续。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腾空住房。区住房建设局核查退租房屋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缴纳和房屋结构及设施等相关情况,无欠费且房屋结构及设施无非自然损耗损毁,承租期间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通知承租人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退租而未退租的,或退租后逾期未腾退住房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学历、职称、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租本办法规定的人才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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