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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英才管理办法

福田英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服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9]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田英才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田英才,是指《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所规定的Ⅰ类、Ⅱ类、Ⅲ类福田英才。

  第四条福田英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维护福田形象,热心福田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自觉接受福田区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福田英才认定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的人才奖励标准申请奖励时,奖励标准达到人才认定标准的,可同步提出人才认定申请。

  (二)主管部门认定。人才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对人才认定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人才办。

  (三)人才部门发证。人才办对申报人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颁发福田英才证,并纳入人才信息库。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福田英才自认定之日起,有效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根据取得新成绩满足更高人才层次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并享受相关人才权利,履行人才义务。

  第七条福田英才在任期内可享受以下人才权利:

  (一)人才住房支持。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有关政策精神,结合福田英才人才住房政策,给予不同层次福田英才住房保障支持,或人才安居补贴。

  (二)公共服务支持。福田英才可享受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和驻区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社保等机构VIP服务。

  (三)人才举荐支持。3名Ⅲ类福田英才、2名Ⅱ福田英才或1名Ⅰ类福田英才,一年内可推荐1个福田英才创新创业奖励项目。

  (四)人才研修支持。举办旨在提升爱党报国情怀、更新知识、拓宽视野、提高业务水平的高层次人才研修班,组织赴知名企业和高校开展访问学习,开展发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考察调研活动。

  (五)子女入学支持。福田英才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视同福田户籍,Ⅰ类福田英才子女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区属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Ⅱ类福田英才和Ⅲ类福田英才子女由区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福田英才享受子女入学待遇不受任期限制。

  (六)配偶就业支持。根据《深圳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精神,协助解决福田英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福田英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或社会机构,优先安排参加“优才中国行”校园招聘等活动,第一年按照配偶个人薪酬40%,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七)医疗保健支持。福田英才就诊时享受区属定点医疗机构VIP服务。组织专场体检活动,Ⅰ类福田英才享受福田英才一级保健待遇,Ⅱ类福田英才享受福田英才二级保健待遇,Ⅲ类福田英才享受福田英才三级保健待遇。

  (八)养老服务支持。福田英才或直系亲属在社会机构养老的,按照最高补贴标准予以支持。在公立机构养老的,根据人才需求优先安排。

  (九)文化活动支持。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场人才主题音乐会或其它文体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场针对福田英才的单身人士联谊会。

  (十)人才入户支持。积极协调事权单位支持福田英才办理入户深圳事宜。

  (十一)政治引领支持。积极开展福田英才国情市情研修培训,注重在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推荐优秀人才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人才列席有关会议、参加重大节庆活动。建立区领导联系辖区福田英才机制,拓宽人才建言献策渠道。每年遴选福田英才到党政机关挂职锻炼。

  第八条福田英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福田英才应当认真工作,每年向福田区人才主管部门报备一次履职情况;

  (二)迁到福田区外单位工作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福田区人才主管部门报备,不能提前报备的,半个月内应当补充报告;

  (三)应当积极参与福田区开展的工作和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智库咨询作用。

  第五章人才举荐

  第九条人才举荐是发挥专家优势、实施同行推荐的一项制度安排,福田英才应当慎用、用好、用准举荐权。

  第十条人才举荐项目仅限于《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中“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的32-36条政策支持事项。

  第十一条福田英才举荐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应当与本人的人才专长或专业高度关联,原则上要求举荐人和被举荐项目属于同一领域。

  第十二条福田英才应对所举荐项目的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发展前景作客观负责的评估调研,出具负责任的举荐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人才主管部门对福田英才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督管理,对迁到福田区外工作的、人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取消福田英才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待遇,追回有关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被取消福田英才资格(外迁至区外的除外)的,五年内不得再次享受福田区政策支持,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福田英才对人才主管部门的评估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后者应根据核实调查结果作出客观准确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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