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文章
- 【操作规程】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23-12-15
- 【操作规程】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23-12-15
- 【操作规程】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23-12-15
- 【征求意见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关于推动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2023-12-15
- 【项目公示】2023年12月15日广东省各项目公示汇总(附公示名单下载)2023-12-15
- 【项目申报】2023年12月15日广东省各项目申报通知汇总2023-12-15
【操作规程】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12 月 12 日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促进光明区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核心引领区,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 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3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条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六条 新型显示技术产业化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 Micro/Mini LED、QLED 等前沿显示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申报主体。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属于光明区新招商引资项目,属于 Micro/Mini LED、QLED等前沿显示技术领域,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 1 亿元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 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七条 产业链上游关键环节产业化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一)支持对象:在光明区落地建设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上游液晶、偏光片、掩膜版、彩色滤光片等核心材料与零部件生产线的申报主体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属于光明区新招商引资项目,属于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上游液晶、偏光片、掩膜版、彩色滤光片等核心材料与零部件生产线领域,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 1 亿元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 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八条 前沿显示技术研究平台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一)支持对象:围绕光场显示、新型光电材料及器件等前沿技术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并建立前沿显示技术研究平台的申报主体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经与光明区政府或光明区产业部门签订协议,明确项目为面向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前沿技术平台项目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 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九条 超高清视频显示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支持对象:联合光明区高校、科研院所围绕 Micro LED、 QLED、印刷 OLED 等前沿显示技术,偏光片、掩膜版等核心零部件与材料,以及喷墨打印机、巨量转移设备等关键制程设备进行技术攻关的显示面板企业、上游配套材料零部件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按照市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 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 500 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参与方,且在光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十条 商用显示示范场景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在光明区内联合超高清视频显示应用企业在医疗健康、智慧交通、文教娱乐等领域开展打造应用示范项目的超高清视频显示生产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认定,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项目落地建设,按实际投资的 20%予以资助,最高 200 万元。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项目实施前已通过区产业部门组织的申报及评选,认定该项目为商用显示示范场景项目
2. 申报主体为超高清视频显示上游生产企业,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3. 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 项目已按计划完成建设,并已通过区产业部门验收。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氛围营造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支持对象:专业性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活动的主办机构或主要承办机构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重大论坛、峰会及活动,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实际发生额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嘉宾邀请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举办前向区产业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政府或区产业部门备案同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和项目的申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主体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以上项目)——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 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 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 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主体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二十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专业机构、第三
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以下”“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4 月 6 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