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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12 月 12 日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促进新材料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 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5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实施完成或已
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条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六条 新型显示材料关键缺失环节招商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一款)
(一)支持对象:围绕OLED 有机发光材料和配套功能材料
(空穴/电子传输材料),TFT、RGB、BM、OC 等显示用光刻胶和稀释剂、显影液等配套试剂,柔性OLED 基板用聚酰亚胺和盖板及触控基膜用透明聚酰亚胺等关键缺失环节,在光明区落地建设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属于光明区新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方向属于OLED 有机发光材料和配套功能材料(空穴/电子传输材料),TFT、RGB、BM、 OC 等显示用光刻胶和稀释剂、显影液等配套试剂,柔性 OLED 基板用聚酰亚胺和盖板及触控基膜用透明聚酰亚胺等新型显示材料关键缺失环节,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 1 亿元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 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七条 新型显示材料关键缺失环节招商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二款)
(一)支持对象 从事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 5G 关键材料、二维材料等领域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 20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租金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下同):
(1) 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5000 万元(含本数)且新迁入光明区的企业
(2) 上年度纳统产值(营收)超 5000 万元(含本数),且因扩大产能新租赁产业空间或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企业
(3) 经区产业部门引进,且对我区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重大项目
2.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 15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1)上年度产值(营收)为 2000 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且新迁入光明区的企业
(2)上年度纳统产值(营收)为 2000 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且因扩大产能新租赁产业空间或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企业
3. 对其他属于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 5G 关键材料二维材料等产业类别的企业,入驻经区产业部门挂牌认定的产业园区,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国民行业分类符合“新材料”行业分类范围,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 申报主体在光明区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在光明区未获得用地支持
3. 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用于新材料产业相关研发、生产等用途的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4. 本条政策与区内其他租金补贴政策不可重复申报
第八条 新型显示、新能源和 5G 材料薄弱环节招商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
(一)支持对象:围绕 PVA 膜、TAC 膜等新型显示材料,固态电解质、钠离子电池材料、金属锂负极等新能源材料 TIM1芯片级热界面材料、液晶高分子(LCP)等 5G 关键材料项目在光明落地投资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经评审核定项目实际投资的 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项目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属于光明区新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方向属于PVA 膜 TAC 膜等新型显示材料,固态电解质、钠离子电池材料、金属锂负极等新能源材料,TIM1 芯片级热界面材料、液晶高分子(LCP)等 5G 关键材料领域,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 2000 万元;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 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九条 强化科研支撑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研发项目
1. 支持对象:使用光明区内相关大科学装置开展研发工作的企业
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 支持标准:对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使用费用,按 50%予以最高 100 万元资助
4. 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 申报主体主要依托光明科学城科研装置平台进行研发。
(二)合作项目
1. 支持对象:与光明区内高端科研团队开展密切合作,并能有效解决关键核心问题的企业
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 支持标准: 经认定后,按该项目实际委托研发费用的 50%予以补贴,最高 200 万元。
4. 具体申报条件
(1) 经该合作项目的科研团队论证,该项目已有效解决企业在新材料方面的关键核心问题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并与光明区内高校、光明科学城科研团队进行合作研发
(三)转化项目
1. 支持对象:在光明区开展中试及产业化的项目
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 支持标准:按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的 20%予以补贴,最高 500 万元。对申报主体自行投资建设中试线或量产线的,其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费用、设备安装调试费用、研发费用等,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对申报主体委托其他主体开展中试或量产的,其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的委托费用
4. 具体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并与光明区内高校、光明科学城科研团队进行合作研发
(2) 研发成果已具备中试或产业化条件,并已开始进行中试或产业化
(3) 对于申报主体自行建设中试线或量产线的,要求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对于申报主体委托其他主体进行中试的,要求中试线实施地在光明;对于申报主体委托其他主体进行产业化的,产品生产产值或营业收入应纳入光明区统计
第十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材料计算与仿真平台、新材料产业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加速平台等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经评审核定的平台建设,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40%给予补贴,最高 1000 万元。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经与光明区政府或光明区产业部门签订协议,明确项目为光明区新材料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 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一条 新型显示材料测试验证线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支持对象:牵头建设有机发光材料、显示用光刻胶、显示用聚酰亚胺等新型显示材料测试验证线的新型显示下游龙头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根据对外提供服务的机时和产能,每年对该测试验证线按运营费用的 30%予以补贴。试验线在上一年对外提供服务的投片量分别达到试验线总投片量的 10%、30%、50%时,补贴金额上限分别为 1000 万、3000 万、5000 万。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项目已实际对外开展测试验证服务
2. 申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前沿技术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条)
(一)支持对象:围绕印刷型OLED 用发光材料、量子点发光材料、聚集诱导发光材料、固态电解质、金属锂负极材料、硫化物正极材料、金属-空气电池材料、石墨烯等下一代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和二维材料前瞻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布局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每个项目予以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该项目为新材料前沿技术布局项目,并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并承诺研发成功后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三条 定向攻关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一)支持对象:围绕光明区重点新材料技术攻关清单内重点新材料,牵头联合光明区上游新材料企业开展定向技术攻关的下游应用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认定、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按下游应用企业实际支付委托开发费的 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5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1500 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
1. 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攻关方向符合区产业部门制定的新材料技术攻关清单范围
2. 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参与方,且为在光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新材料下游企业
第十四条 新材料产品进入下游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一)首批次产品认定项目
1. 支持对象: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信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
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 支持标准:对按首批次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 具体申报条件
(1) 产品在上一年度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3) 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首批次产品采购项目
1. 支持对象:购买本条第(一)款所支持的首批次产品的采购方
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 支持标准:对购买首批次产品的,按首年度实际采购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 具体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 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 产业良好氛围打造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一)支持对象:专业性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活动的主办机构或主要承办机构(不受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新材料产业重大论坛、峰会及活动,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实际发生额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嘉宾邀请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举办前向区产业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政府或区产业部门备案同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主体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以上项目)——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 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 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 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主体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以下”“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4 月 6 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