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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的若干意见》(深府〔2020〕14号)中提出“建设以科研经济为主导的新型产业园”,《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年)》(深光府〔2020〕33号)提出“加快建设专业化产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园区”。《深圳市光明区高标准产业保障房建设工作行动方案(2020—2025)》(深光府办〔2020〕5号)中明确要求“推动园区产业集聚,打造一批‘3+1’产业特色产业园区。”因此,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特色产业园区,是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区政府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围绕我市“20+8”产业集群,重点承接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传感器、现代时尚、精密仪器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推进光明区四大先进制造业园区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一批专业化特色产业园区,光明区产业产管部门结合光明区实际,起草了《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暂行办法》提出通过创建和认定两种方式打造特色产业园区。
重点承接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传感器、现代时尚、精密仪器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推进光明区四大先进制造业园区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一批专业化特色产业园区,将打造模式由事后认定授牌,转为事前、事中鼓励引导。对符合产业集聚方向,有招商空间的园区,可授予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优先参加招商推介活动,并承接区重点引进产业项目。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自挂牌之日起满一年后,达到认定类标准方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旨在引导老旧工业区、新建园区项目运营主体聚焦园区产业规划靶向招商,将高标准产业用房优先保障优质企业需求。
对于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通过综合评价园区入驻企业数量、入驻企业总产值(营收)、产业集聚度等方面,达到上述核心要求,即可申报认定和挂牌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打造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特色化园区。
三、主要内容
(一)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与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的主要区别
园区不可同时认定为合成生物产业园与光明区特色产业园。一是在产业类别上,光明区特色产业园重点承接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传感器、现代时尚、精密仪器设备、安全应急与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我市“20+8”产业集群。二是在认定条件上,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专注于重点产业对产业空间的共性需求,对园区产业空间层高、荷载等无明确要求,重点关注产业园区可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规上企业入驻量、产业集聚度、产值(营收)等。合成生物产业园重点面向合成生物企业需求,园区要求具备为入驻的合成生物企业及员工提供生产、研发、办公等生活服务保障措施,在硬件设施上,需具备GMP厂房、洁净空间、电力设施、排污设施等;在运营管理上,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合成生物相关专业背景,或在合成生物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认定为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可享受的政策
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可优先参加招商推介活动,并承接区重点引进产业项目,将加快吸引企业入驻,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在引进优质产业项目方面:一方面,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业链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四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园区中坚企业、“四上”企业引进奖励年度累计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另一方面,园区新引进企业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在引进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方面: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在引进专业人才方面: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新引进经国家、省、市评定的专业人才,每引进一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申报条件
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申报条件主要分三个指标:
1.场地指标。
①场地要求: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其中,精密仪器设备、智能传感器等特色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如申请创建类园区,还应该满足园区可用于招商引资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以精密仪器设备、智能传感器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可用于招商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②场地属性:园区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年度实施计划或五年专项规划。园区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近五年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③园区配套:园区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2.运营指标。
①运营单位:园区具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须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纳税,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②运营服务: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
③其他保障:优先保障政府招引的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方向的优质企业入驻。
3.产业基础。
认定类特色产业园:一是园区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是园区产业聚集度超50%。三是园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10亿元。
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创建时,无相关产业基础要求。自创建之日起满一年,达到上述认定类特色产业园的标准。
(四)认定为光明区特色产业园有效期
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园区运营主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认定。
(五)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后考核要求
区产业产管部门对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自挂牌之日起满一年的特色产业园区应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特色产业园区,由区产业产管部门取消并收回荣誉称号及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