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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2025年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申报

培育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引导和培育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高质量、高标准运营。对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设施建设运营符合深圳市相关标准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专项费用投入的30%给予资助,且资助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3-14 11:18:37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2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报日期:2024-03-25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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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建规〔2021〕9号)、《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深建规〔2022〕4号)等相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附件的说明在线申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00至2024年4月3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

 2025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3.具有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证明,处于正常消纳阶段的综合利用企业;

  4.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二)企业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综合利用企业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

  2.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在认定有效期内,设施建设运营符合深圳市相关标准;

  3.生产技术和产品设计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产业政策,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录1,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填写后预览下载再签字);

  2.法人证书(附录2);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附录3);

  4.上年度企业的完税证明和无税务违法记录证明(附录4);

  5.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证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评定文件(附录5);

  6.针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生产和运营投入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附录6);

  7.综合利用产品已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证明材料(附录7);

  8.综合利用产品产品认定证书(附录8);

  9.申报截止日期前上一年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台账(仅需提供生产认定证书上列载产品的建筑废弃物实际消纳量)和再生骨料生产量台账(仅需提供生产认定证书上列载产品的再生骨料实际生产量)(附录9);

  10.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各类奖项及专利、工法等)、配置实验室或技术研究中心或其他能反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成效的各种书面和影像资料;

  2.企业效益说明材料;

  3.企业承办观摩交流活动证明材料;

  4.企业配备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计量装置(包含出入口称重设施)等系统,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配备专职检验人员,采取除尘、降噪和废水、废渣处理措施,配套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等证明材料;

  5.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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