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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深圳国际生物谷的战略部署,推动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优质生物产业集聚发展,分梯度培育生物产业做大做强,根据《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9)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依法在新区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生物领域依法经营的生物企业和机构。本措施重点支持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海洋生物等领域。
第二章支持创新创业
第三条对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资金”)的生物企业,按市级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未获市级补贴资金的生物企业,可按《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中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四条鼓励生物企业和机构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对获得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对获得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在相关领域获得龙头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第五条鼓励生物企业及产业联盟构建生物产业专利池以推动生物产业领域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对于构建生物产业专利池的生物企业或产业联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构建生物产业专利池实际投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鼓励新区医疗器械企业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并对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予以扶持:(一)对获得市级资助的,每个产品按其获得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所获扶持总额不得超过该医疗器械项目的实际投入费用;(二)对虽未获得市级资助但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最高100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最高sa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三)将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达到上述条件后予以同等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在新区实现产业化,并对取得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的第二、三类诊断试剂予以扶持:(一)对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所获扶持总额不得超过该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的实际投入费用;(二)对虽未获得市级资助但该体外诊断试剂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5%予以扶持。单个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对生物企业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取得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75万元扶持,取得I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生物企业取得三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取得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达到上述条件后予以同等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的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鼓励新区生物企业开展仿制药研发和一致性评价。对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每个药品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委托新区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的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新区生物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委托或承担研发、生产,对获得市级资助的项目,按获得市级资助的50%予以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药品医疗器械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为新区引进重点项目、为新区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可按《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中构建招商引资体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三章支持产业支撑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支持新区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Q)、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机构的发展,五年内按其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生物企业或机构在新区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给予扶持,其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扶持;取得GCP资格认证的,每新增1个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扶持;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生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相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对于在本措施印发实施后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成立新区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发挥生物产业协会及产业联盟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对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自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成立第二年起,每年一次性给予1O万元活动经费扶持用于开展相关活动;自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机构成立之日起为其免费提供不少于3年的办公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鼓励新区生物领域企业联合港澳机构设立或港澳机构单独在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研发机构,第一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启动费,可用于开办费、人员费和科研项目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自通过专家评审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给予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可用于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人员费、科研项目费。
第十九条对生物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进驻新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生物企业,可按《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建设费、租金等予以扶持。
第四章支持产业高端发展
第二十条鼓励新区龙头生物科技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对在市上市培育办进行股改备案登记及开展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企业,根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予以扶持。单个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生物领域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的,可按《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中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上企业的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对在新区成立运营或新迁入新区的规上企业(不包括在新区购置土地的生物企业),自其计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起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额达到2千万以上、5千万以下的,给予最高l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5千万以上、1亿以下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亿以上、5亿以下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5亿以上、50亿以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50亿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获得本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的生物企业,可按《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条对落户到新区并积极承担生物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国家级、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生物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所承担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生物企业主动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技术改造升级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放、验收、监督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措施规定的评审规则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受当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措施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促进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同时废止,原措施有效施行期内的相关项目按原计划执行。本措施所指引的文件均为现行有效的文件,如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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