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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各单位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深圳市节能“十二五”规划》,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是区产业发展资金的专项资助计划之一,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资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调整,增长幅度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实施遵循以点带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示范引导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要求。
第四条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及示范项目,重点向辖区物流、旅游、高技术产业、黄金珠宝等特色产业倾斜;
(三)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项目;
(五)绿色建筑项目奖励;
(六)节能计量、检测、统计、监测、监察、管理、审计、评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等;
(八)为国家和省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环保、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的荣誉、认证评估提供配套奖励;
(九)其他节能项目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
第五条申报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一般要求资助项目已启动,项目建设用地、资金已落实,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有实际投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每年分批实施,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超过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财政其他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七条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采用拨款制。
第八条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后统一向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资助。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办理。
第九条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项目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按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促局负责起草和修订,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盐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深盐府〔20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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