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2023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申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支持餐饮业发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办公楼宇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
2022年4月27日起,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举办由前海管理局作为指导单位的具有影响力的美食节等各类餐饮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执行单位。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3月20日-2023年4月27日(29个工作日)。
2.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enter(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公示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的,前海管理局将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报单位签订相关扶持协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填写《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详见附件),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
(三)申报单位应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与餐饮业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诚信合法经营。
四、申报材料
(一)熟食中心经营机构扶持
1.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新开业的熟食中心(申报机构为港资机构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2.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扶持资金申请表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2 |
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3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自拟,扫描上传 |
5 |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自购房需另外提供不动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需提供原合同以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6 |
截至申报日期前6个月的场地租赁费用发票或购房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7 |
实际经营地所在办公楼宇的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8 |
由前海税务局出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2023年已发生的纳税证明 |
盖章扫描件 |
9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须打印完整版) |
盖章扫描件 |
10 |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下发的熟食中心证明文件 |
盖章扫描件 |
11 |
装修施工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1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复印件 |
盖章扫描件 |
13 |
港资机构证明(非必要,是则适用) |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以上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盖章扫描件,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二)餐饮经营机构扶持
1.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新开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机构(申报机构为港资机构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2.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扶持资金申请表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2 |
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3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自拟,扫描上传 |
5 |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自购房需另外提供不动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需提供原合同以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6 |
截至申报日期前6个月的场地租赁费用发票或购房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7 |
实际经营地所在办公楼宇的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8 |
由前海税务局出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2023年已发生的纳税证明 |
盖章扫描件 |
9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须打印完整版) |
盖章扫描件 |
10 |
装修施工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复印件 |
盖章扫描件 |
12 |
港资机构证明(非必要,是则适用) |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以上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盖章扫描件,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三)品牌餐饮经营机构一次性落地奖励扶持
1.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内,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新开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品牌餐饮经营机构。
2.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扶持资金申请表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2 |
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3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自拟,扫描上传 |
5 |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自购房需另外提供不动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需提供原合同以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6 |
截至申报日期前6个月的场地租赁费用发票或购房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7 |
实际经营地所在办公楼宇的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8 |
由前海税务局出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2023年已发生的纳税证明 |
盖章扫描件 |
9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须打印完整版) |
盖章扫描件 |
10 |
装修施工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复印件 |
盖章扫描件 |
12 |
申报单位纳入《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证明文件 |
盖章扫描件 |
13 |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入中国餐饮企业百强榜单证明文件 |
盖章扫描件 |
14 |
申报单位为香港餐饮品牌机构证明文件 |
盖章扫描件 |
15 |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入广东餐饮百强榜单证明文件 |
盖章扫描件 |
(四)举办餐饮文化活动扶持
1.扶持对象:2022年4月27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举办由前海管理局作为指导单位的、具有影响力的美食节等各类餐饮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执行单位(申报机构为港资机构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2.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扶持资金申请表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2 |
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3 |
活动单位(或执行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自拟,扫描上传 |
5 |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自购房需另外提供不动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需提供原合同以及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6 |
截至申报日期前6个月的场地租赁费用发票或购房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7 |
由前海税务局出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2023年已发生的纳税证明 |
盖章扫描件 |
8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须打印完整版) |
盖章扫描件 |
9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活动专项审计报告(活动费用明细,加盖审计单位公章) |
盖章扫描件 |
10 |
服务合同及相关发票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11 |
活动方案、参与商户相关协议、举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生费用等)及活动现场图片 |
盖章扫描件 |
12 |
前海管理局作为活动指导单位批准活动举办的相关证明材料 |
盖章扫描件 |
13 |
活动费用(促销费、推广费、物料费)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 |
盖章扫描件 |
14 |
港资机构证明(非必要) |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以上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盖章扫描件,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五、其他事项
1.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详见附件。
2.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3.审核过程中如前海管理局认为需补正材料的,请申报主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未按期补齐的,视为自主放弃申报,请密切关注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相关通知。
4.申报时间结束,前海管理局启动集中受理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自集中受理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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